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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六个月!全国首例涉嫌危险作业罪案判了!
2021-06-10   【打印【关闭】
      6月9日上午,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余汉林涉嫌危险作业案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汉林对危险作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余汉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8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义桥镇安监办工作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临时仓库内存有大量危化品,经清点共计有 176瓶危化品气瓶,上述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所有。但 该公司未取得带存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仓库不具有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且该仓库建立在该厂员工宿舍楼边上,具有现实危险性。
      当天,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案进行立案调查,3月9日将该案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区公安分局,后者于当天对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余汉林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对余汉林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部分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过程,庭审结束后,各位执法人员纷纷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执法力度,争取在行刑衔接领域有新的突破。
      法条回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