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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通报5起安全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例(含危险化学品)
2021-07-08   【打印【关闭】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市安委办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市查处的5起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例,其中柯桥区打击力度最大,涉及4起,嵊州市1起,现将相关案例通报如下。
      一、柯桥区陈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29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在该区钱清街道梅东村一民房内利用工具私自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分装后予以销售,经清点液化石油气瓶共计152只,其中91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超期气瓶中有34只装有液化石油气。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照明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为人员密集的居民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陈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其在民房内私自分装液化石油气予以销售的违法行为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绍兴市柯桥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31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8日,陈某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二、柯桥区钟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29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钟某某在该区钱清街道联兴村秦望一棒冰批发部内利用工具私自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分装后予以销售,经清点液化石油气瓶共计19只,分装工具一套。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照明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为人员密集的居民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钟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其在民房内私自分装液化石油气予以销售的违法行为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钟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绍兴市柯桥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31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对钟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8日,钟某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三、绍兴泰斌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化纤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租给绍兴泰斌化工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共计392桶(200公斤/桶),其中乙酸甲酯147桶,甲醇103桶,碳酸二甲酯137桶,二甲基甲酰胺5桶。经现场勘查,该仓库未设置防爆照明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为人员密集的车间。该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绍兴泰斌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经营)”,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其在仓库内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该公司负责人朱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月22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立案侦查,4月25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四、绍兴市柯桥区浙江自贸区福曼多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23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小微园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园区出租给浙江自贸区福曼多化工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存有大量桶装化学品,其中乙酸甲酯76桶(200公斤/桶),改性异氰酸酯1855桶(20公斤/桶),经鉴定,桶内化学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仓库未设置防爆照明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仓库内违规动用明火、仓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仓库值班室设有床铺,周边有多处纺织品仓库和生产车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浙江自贸区福曼多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该公司负责人侯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立案侦查。
      五、嵊州市满泓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17日上午,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市满泓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储存、销售动力油行为。经清点该公司共储存150公斤装动力油22桶、25公斤装动力油13桶,经鉴定,桶内动力油系危险化学品。经检查,该公司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依法考核合格,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场所也不具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生产、储存场所紧邻嵊州市照明灯具厂生产车间,车间内有40人余人同时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动力油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暂停使用动力油生产设备。鉴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管理人葛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27日,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5起典型案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后我市查处的首批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密切行刑衔接,研究解决案件移送存在的难点堵点,将安全生产刑事追责范围拓展至建设、交通等领域。通过严厉的追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来源:绍兴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