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
牟平区在黑加油站点联合整治行动中
成功捣毁2处非法经营成品油窝点
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案件回顾
经前期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在未取得经营成品油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对报废车辆进行改装并加装自制加油罐和加油设备,向私家车主出售其私自低价购进未经检测的非法汽油。经深入核查,摸清了犯罪嫌疑人用于运输成品油的车辆、油罐存放地点、销售成品油地点及支付方式等。2月14日,有关部门展开收网行动,现场扣押车辆两台,查封油罐、加油机、汽油等物品一宗。
案件进展
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受高额非法利益驱使,有人铤而走险,不顾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黑加油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多在路边、居民小区及厂矿大院等处私下交易,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抵制、共同监督、积极举报安全生产类似问题隐患,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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