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姬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副研究员
各位嘉宾,下午好!我深感荣幸能够受邀参加此次论坛,并按照会议组的要求,向大家汇报近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标准更新的进展情况。鉴于在座的嘉宾中不乏运输企业代表,我将特别关注电子运单系统的最新要求及关键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本次报告将重点聚焦于JTT617标准。在深入探讨更新内容之前,我想先与大家共同回顾一下该标准制定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一直遵循国际规则的相关要求。例如,大家所熟知的12668、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分类标准,均是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进行转化。在国际层面,整个管理体系相对健全,顶层设计科学。其规章范本(简称TDG)涵盖了品名表分类、包装基本要求等核心内容,为各种运输方式提供了基本规范。在此基础上,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等运输方式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要求。
过去,航空和海运因涉及国际运输,与国际规则保持紧密衔接。然而,公路和铁路运输作为内陆运输方式,与国际规则的衔接程度相对较低。尽管目前公路运输在逐步实现国际规则国内转化方面已有所进展,但铁路运输在某些方面仍待加强。例如,去年发布的铁路危险货品名表仍未完全实现与国际规则的衔接。
接下来,我们重点关注道路运输领域。自2018年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标准以来,我国已逐步转化并应用了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现已不再包含“欧洲”字样)。该公约内容系统全面,涵盖了从一般规定到分类、品名表、例外豁免要求、包装和罐体、托运要求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其中,第六部分详细规定了包装容器及罐车罐体的制造和实验要求;第七部分则涉及运输、装卸、操作等具体业务环节;第八部分关注人员管理、运输工具、单据要求及通行要求;最后,第九部分对车辆的制造和批准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过本次更新,我们期望能够进一步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促进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感谢大家的聆听,期待与各位嘉宾共同探讨和交流。
尽管存在如12668、6944等部分标准,我们仍基于国际规则的九大基本分类原则开展工作。然而,诸多内容呈现得相对零散,这可能与国内的管理体制机制有关。为此,我们期望从技术标准的层面出发,首先帮助大家全面理解全链条、全要素的管理体系,随后逐步查漏补缺,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进一步加以完善。
这一努力标志着ADR转化的初步成果。2018年,我们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2019年我们联合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等六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从框架体系来看,安全管理办法与规则紧密配套,基本涵盖了托运、分类、编号、运输名称、包装类别及妥善包装等方面,与相关技术标准中的二、三、四部分相吻合。此外,还涉及特殊的豁免要求,以及承运、装卸、运输工具、运行等相关内容。
我们始终坚持一个标准、各环节衔接、责任清晰、操作可行的原则,逐步推进各项工作。尽管ADR包含九个部分,但国内标准617仅包含七个部分。这主要是因为617作为行业标准,其第六部分关于包装容器的内容并未纳入交通运输部的管理范畴。不过,我们在其他部门主导的相关标准中,已找到与国内标准相对应的要求。
我们遵循分步走的策略。在2018年发布包含七个部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后,2020年我们针对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单独发布了行业标准,该标准与第九部分内容相衔接。目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已实施达标车型管理,其基础正是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内容。从总体框架来看,我们已实现与国际规则相关要求的对应。
然而,在具体的实施细节方面,仍需逐步推进。例如,617的第五部分关于标志牌的内容备受关注。在安全管理办法中,车辆标志的使用要求仍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13392。当时,13392尚未修订,仍包含标志灯、标志牌等要求。熟悉617的人可能知道,617.5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要求前后设置矩形和菱形标志牌,以及环境危害物质标记和高温标记等,但不包括标志灯。目前,我们已实现进一步的内容衔接,即13392标准已修订发布,并将于明年4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内容与617.5基本一致,即可能取消标志灯,要求前后贴设标志牌等。
去年该标准已经正式发布,然而,鉴于其涉及的部门众多,包括工信部的公告、公安部门的年审上牌等照片更新工作,我们近期将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罐车标准的通知。
当时,ADR规则规定每两年更新一次,此前617标准引用的是2015版,而最新版本已更新至2023版,因此修订内容较为广泛。此外,近期由工信部主导修订的《危险货物车辆结构要求》标准(21668)也与最新的ADR内容保持了一定的衔接性。总体来看,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力求相关标准与ADR内容保持一致或有效衔接,以确保整个管理体系系统化、体系化,并不断优化。
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虽然我们没有完全纳入ADR的所有内容,但基本上涵盖了其核心技术内容。去年在对危规进行小修订时,我们调整了危险货物的界定方式,不再仅依据是否在《危险货物品名表》(12668)中来判断,而是引入了更一致的标准。现在,在国内道路运输中判断是否为危险货物,首要依据是《危险货物品名表》(617.3)。若某物品未列入该表,也并不意味着其非危险货物,可能还需根据617.2进行进一步分类鉴定。此次修订确保了引用标准的一致性。
基于整体分类,包括分类、托运、包装使用、承运运输等环节,我们期望通过该标准明确各参与方的安全要求,形成通用的约定,并为企业提供安全操作的技术指南,同时成为监管人员的实用工具书。
此外,今年我们还主持修订了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其内容已完全基于617标准进行修订。虽然这可能增加了从业人员的学习难度,但这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的必经之路,也充分体现了617标准在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受重视程度。
鉴于ADR已经历四轮修订,内容变动较大,而我国一直致力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但实施方面确实存在滞后。许多企业,特别是国际化企业,纷纷呼吁我们加快修订进程。然而,受限于国内修订单的方式,修订内容有限,此次只能进行小范围修订。我们并未将ADR的所有更新内容纳入其中,而是以国内锂电池、钠电池等电池产业的发展为原则,确保其核心内容与ADR、TDG等国际标准有效衔接。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我们针对发现的错误和亟待完善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由于修订单遵循必要性原则,此次修订仅涉及六个部分,617.7部分并未进行修订。
第一部分,关于高风险危险货物的修订,在国内的实施情况尚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源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仍然受到过度重视,而高风险货物则因同时涉及危害性和货物量的考量而未能得到充分实施。然而,我们正逐步推动这一领域的改进。
第二部分,针对ADR中2.9.4条款关于锂电池的质量要求进行了完善。对于道路运输而言,此部分至关重要,尤其在与海运、民航等运输方式相比时,其管控措施显得尤为关键。然而,现行法规对于锂电池运输的管控手段尚显不足。虽然原ADR或617条款已要求锂电池在运输前必须进行UN38.3测试,但众多企业因缺乏监管而未能执行。为此,我们现已在ADR中强制要求提供38.3测试摘要,并计划通过强制手段确保其执行。此外,我们还针对电池及电池制造商的质量管理方案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特别关注锂金属电池和充电锂电池的特殊要求,以从源头上加强管控。尽管ADR尚未全面纳入,但TDG最新版本已对有机电解质的钠离子电池增补了新的UN编号。
第三部分,我们针对品名表进行了完善与更新,修正了部分翻译错误。在第四部分,我们根据国内实际使用情况,将ADR中原有但未纳入617的部分包装要求进行了增补,主要针对柔性散装容器。近年来,国内对柔性散装容器的使用逐渐增多,因此新增了部分UN编号,主要涉及锂电池、灭火器和储能系统UN3536等。同时,我们对相关的特殊要求进行了修订,如特殊规定188,这是目前锂电池和钠电池唯一能满足的豁免要求。在满足含量要求的情况下,这些电池可按普通货物运输。此外,针对近年来国内外硝酸铵事故频发的问题,我们也对其运输条件进行了更新。
第四部分,受篇幅限制,我们仅增补了原则性要求,将617中未涉及的多单元气体容器的使用规定补充进来。随着多单元气体容器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我们相应新增了品名包装指南,特别是与电池相关的包装指南。
第五部分,关于标志标记,虽然目前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尚未将其作为管理重点,但随着管理日益规范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其重要性将逐渐凸显。对于满足特殊规定188的锂电池或产品,即使能按普通货物运输,仍需贴上相应标志。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上锂电池相关技术标准更新迅速,需关注最新版本的标志要求。
关于包装上的标志,其所属类别为第九类,且特别包含电池的图形元素。这一设置并非遵循国际规则,而是针对国内托运单和运单格式的小幅修订。修订的初衷主要源于企业反馈的实际需求。当前,运单要求货物信息必须严格依照617.3品名表进行填写。然而,在货物查验过程中,部分装货人需特别标注如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关键信息。尽管此类标注并不构成问题,但出于国内管理策略的考量,我们已对此进行明确说明,允许在正式运输名称前酌情添加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或剧毒化学品等字样,以便于查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至于第六部分,新增的柔性散装容器内容在此不再赘述。此举主要是为了与最新的车型标准保持一致。尽管21668和1285标准并未进行修订,但ADR中已删除了OX车型。鉴于此次修订的综合性,我们力求保持各项内容的一致性。然而,鉴于车辆相关标准尚未修订,我们并未直接删除OX车型,而是明确了将OOX车型纳入AT车型管理的规定。对此,理解其背后的含义至关重要。
再回到第三部分所提及的电子运单问题。事实上,自2014年起,国家便已开始电子运单的试点工作,并在安全管理办法中赋予其法定职责。我们部门高度重视电子运单的使用,分别于2020年和2023年发布了两份专门推进电子运单使用的文件。首份文件要求至2020年1月,实现电子运单的全面电子化,确保跨省运输能够实时查询。而第二份文件则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运单使用需实现全面覆盖。
然而,我们注意到,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尚未完全覆盖电子运单的使用,存在每月仅填写少量运单或仍使用纸质运单的情况。电子运单与传统运输单据在功能和管理上存在显著差异,我们在推行电子运单管理时,赋予其诸多监管职责。例如,通过电子运单的填报,我们希望运输企业能够更准确地掌握危险货物的规范性信息,如UN编号、正式运输名称等。然而,在电子运单应用的初期,许多企业甚至对四位数的UN编号填写都存在错误。
此外,电子运单填报前的基本信息核对、与运证系统的对接以及出车前的安全检查等环节也至关重要。我们要求企业系统必须与行业监管部门系统进行对接,对接后生成的运单将带有二维码,这是运单合规性的重要标识。然而,我们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未与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对接,可能仅通过市场化的小公司开发的app进行运单填写,这显然是不规范的。
我们加强了事后管理的力度,通过电子运单与联网联控技术的运用,实现了核查比对工作的精确执行。例如,对于存在运单却无轨迹记录、有轨迹记录却无对应运单,以及轨迹与填报目的地明显不符的情况,我们均予以严格处理,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合规性。
同时,我们要求驾驶员及时更新车辆状态信息,该信息与判断车辆是否为空车或重车密切相关,请广大驾驶员予以高度重视。鉴于当前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这些信息对于后续的核验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派单前,我们原则上要求进行一系列严格的检查。若无法完成这些检查,则不得进行派单。检查内容包括卫星定位系统的在线状态、企业货物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车辆证件是否超期或超出罐体使用范围、人员证件的有效性,以及出车前的安全检查等。
我们深知安全管理办法中对于未按规定制作运单的处罚规定较为笼统,可能导致各地执法尺度的不一致。因此,我们此次对未按规定制作运单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细化,包括未制作和派单、运单二维码无效、企业车辆罐体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同时,我们排除了双驾双压形式中可能出现的互换情况,并对货物信息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严格处理。
关于二维码的重要性,我们已进行加密处理以确保危货信息的安全性。若二维码无法扫描或信息不一致,将被视为不合格。此外,我们还对信息填报的准确性进行了严格把关,对可能出现的错误进行了电子化处理和优化。
去年,我们对电子运单系统进行了升级,优化了跨省查询推送的效率,并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首先,我们强化了托运、装货、收货人的管理,要求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特殊情况如军队医院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特殊处理。其次,针对极端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签单的情况,我们规定必须在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传。此外,我们还完善了普货和空车行驶情况下的行车日志填报要求,以便更好地进行核查工作。
针对多个托运人、收货人的情况,我们对运单进行了细化处理。各省份可根据管理需求进行精准化管理,要求一对一地出具运单。通过副页的形式进行完善,以满足不同管理需求。
以上即为我们对相关工作的简要介绍,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与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