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危化品物流网!www.hcls.org.cn
韩钧:新版《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安全环保和规划布置的新规定
2025-04-29   【打印【关闭】
韩  钧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正高级工程师 
       各位下午好,今日有幸在此为大家介绍即将出台的新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受时间限制,重点介绍安全、环保及规划布置方面的新增规定。
       介绍内容分五个部分:
       1、前沿。
       2、总则与术语新增规定。
       3、有关安全和消防的新增规定。
       4、有关环境保护的新增规定。
       5、有关规划布置的新增规定。
       第一部分:前沿。
       此次修订依据住建部 2020 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通知展开。进行局部修订,主要是为落实住建部文件《石油化工行业国家标准协调会议纪要》(建标标函〔2016〕237 号)要求。2016 年,原公安部消防局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报告,指出石油化工行业近年重大火灾事故频发,认为原因之一是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偏低。国务院安委办据此提出 50 多项修改意见,住建部组织相关国家标准单位与公安部、消防局召开两天会议,最终形成该纪要。
       第二部分:总则与术语新增规定。
       总则中适用范围有较大变化,依据住建部(建标函〔2016〕237 号)要求,将液化烃体储存库与石油库分离,即油品和液体化工品分开储存,今后石油库内不再允许储存液化烃、液化石油气类需压力储存的物料。
       新增 2 条术语。2.0.15A 为全液面接触式内浮顶,指密封盘板连续覆盖储存液体表面的内浮顶,该浮盘密封性能良好,整体结构较以往广泛使用的铝制浮筒式浮盘,实践应用显示各方面性能更优,规范采用此结构形式的内浮顶。2.0.19A 为耐火浮顶,是当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事故时,可保持浮顶连续覆盖液体表面,避免火灾在一定时间内发展成全液面火灾的全液面接触式浮顶。其抗爆耐火性能要求为,在火灾事故初期爆炸时抗爆、不破损、不成盘,耐 2 小时火灾,2 小时内不成盘、不形成全液面火灾。
       (建标标函〔2016〕237 号)第六部分中关于罐的选型要求,储存闪点低于 45 摄氏度液体的储罐,单罐容量大于 5000 立方米时,应采用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或外浮顶,不应采用轻质浮盘内浮顶储罐(含不锈钢组合式浮盘);单罐容量小于 5000 立方米时,可采用铝制浮筒式内浮顶。这意味着大于 5000 立方米的内浮盘只能用钢制单盘或双盘,该浮盘结构强度高、密封性能好,火灾中不易成盘和形成全液面火灾,故公安部消防局认定值得大力应用。但经调研,国外有新式浮盘应用效果良好,我们在2019年专门针对浮盘做了一个调研,认为一些新式浮盘满足抗爆耐火性能要求时,可替代钢制单盘和双盘。
       第三部分:有关安全消防的新增规定。
       6.1.1 条增加 3 款关于钢制储罐规格的要求。一是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液燃和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的内直径不应大于 48 米,从泡沫灭火和救援角度考虑,过大则泡沫难以全覆盖。二是外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 15 万立方米,这是国内目前做到的最大外浮顶储罐规格,公安部消防局认为规格越大风险越高。三是储罐壁高度不应超过 24 米,公安部消防局认为罐壁太高不利于消防作业,国外有 30 多米高的罐壁,国内此类储罐较少,故限定 24 米。
       6.1.7 条修订关于内浮顶的选型规定。内浮顶储罐的浮顶选用规定,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浮盘,取消“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的表述,因调研发现国内外广泛应用的玻璃钢浮盘非金属材质但效果良好,材料是否耐火抗爆关键,而非是否为金属。储存一二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储存甲B、乙A类液体单罐液体容量大于 5000 立方米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耐火浮顶,以耐火浮顶替代原 “直径大于 40 米的储存甲 B、乙 A 类液体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表述,实际即钢制单盘和双盘。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新结构内浮顶指国家或行业标准未详细规定技术要求的内浮顶,需通过实验验证性能,新结构耐火浮顶的耐火和抗爆模拟试验方案及结果需经专家评估论证,以结论为合格依据,试验由国内具有相应专业的独立第三方测评单位进行。全液面接触式内浮顶属新结构内浮顶,现行国家标准无技术要求,相关规范正在制定,未出台前需评估,通过实验体现抗爆和耐火性能,且试验的合理性和结果可信性需评估。
       6.1.7A 条规定耐火浮顶的选用要求。选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341 有关规定,因其在火灾中经得住考验,未形成全液面火灾。选用装配式浮顶时,浮顶经耐火性能、抗爆炸冲击波性能模拟试验,应不沉没、不失效,且不丧失连续覆盖液面的能力;试验应在浮顶漂浮状态下进行,以接近实际情况;耐火性能模拟试验时,浮顶密封圈处和盘板局部同时燃烧时间不应小于 2 小时,此要求参考美国文件,中石化企业标准中全液面接触式内浮顶的耐火试验要求也类似;当罐顶与罐壁的连接符合 GB50341 有关弱连接结构规定时,浮顶的爆炸冲击波性能模拟试验压力不应小于 200kPa,不符合时不宜小于 800kPa,国内内浮顶储罐多非弱顶结构,故抗爆模拟实验压力多为 800kPa,该数值依据爆炸力学理论,爆炸压力约为操作压力的 8 倍,常压状态为 100kPa。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装配式浮顶耐火实验中,左图耐火两小时后未形成全液面火灾,通过试验;右图点火 1 小时 05 分钟后基本形成全液面火灾,未通过。大连理工大学的装配式浮顶抗爆性能模拟实验中,承受大于 800kPa 抗爆实验的玻璃钢和不锈钢蜂巢结构浮盘结构完好,而未通过爆炸实验的浮盘在实验中上下破损,形成穿透火,属不合格。
       6.1.17 条新增条文,规定下列储罐的进出油管道上应设置可远程操作的控制阀门:储存 1 级和 2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 3000 立方米的甲 B 和乙 A 类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 10000 立方米的乙 B 和丙类液体储罐。此规定为满足原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该规定要求 1 级或 2 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6.5.8 条规定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要求设置隔堤和围堰,为应对安监总管三 68 号文增加的单罐单堤要求,因单罐单堤受相关规范限制难以实施,与相关部门沟通后,用围堰形式替代隔堤,围堰做法较隔堤简单,且获认可。
       9.1.6 条管道跨越道路和铁路时,新增第 7 款,跨越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主管廊钢框架立柱和底层托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 小时,此为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的要求。
       第 12 章消防设施中,12.2.1 条规定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即每个库有自己的消防给水系统,不可依托其他库。12.2.7 条关于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做局部改变,与 GB50160 消防给水范围和强度保持一致,引入耐火浮顶和非耐火浮顶概念,以非耐火浮顶替代原铝制浮筒式浮盘,耐火浮顶替代原钢制单盘和双盘。12.2.12 条关于消防水泵设置,一级石油库的消防冷却水泵和消防泡沫水泵应采用电动消防泵作为主泵,柴油机泵作为备用泵,且为 100% 备用泵,无论几级负荷电源和几路外电源,此变化因多起石油化工企业火灾事故显示,地面辐射的电缆在火灾中易被摧毁,柴油机泵作为可靠动力源,电动泵启动快故为主泵。12.2.17 条规定一级~五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池储水量不应小于计算消防用水量的 1.5 倍,特级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在计算基础上另外增加不小于 1 万立方米的储存量,企业临近天然水源或与相邻企业有互通消防管网时,可减去相应有效供水量,此为根据(建标标函〔2016〕237号)增加。12.5.3 条细化消防车要求,明确消防车具体功能、流量、泡沫液携带量及高喷车举高高度。12.5.4A 条新增规定,石油库内配备消防车时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队员宿舍、器材库等配套设施,此为消防部门要求在规范中明确的内容。
       第 14 章供电中,新增14.1.5A ,电动消防泵、消防水管道上的电动阀、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进出口管道上的电动阀,与配电间之间的供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中性沙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时采用耐火电缆或其他耐火保护措施,修订认识到电缆保护重要性,火灾中电缆被摧毁会使消防系统丧失功能。
       第 15 章自动控制和电信中,15.1.13 条增加第 4 款,电动消防泵、消防水管道上电动阀、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进出口管道上的电动阀,与控制室或室外控制柜之间的自动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中性沙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缆或其他耐火保护措施,同样是强调对电缆的耐火保护,避免地面敷设的电缆在火灾中被摧毁。
       第四部分:有关环境保护的新增规定。
       6.1.16 条新增规定,储罐排放的气体中非甲烷总烃含量大于 25 克每立方米或挥发性有机物体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 50% 时,应对储罐排放的气体进行回收或处理,并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此规定是重要条款,涉及安全和环保,控制罐内气象空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 50% 是本质安全措施,低于此浓度时,遇静电甚至明火也不易发生爆炸和火灾,因罐内着火多因气象空间油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非甲烷总烃含量大于25克每立方米才允许油气回收,该规定的非甲烷总烃含量限值比现行部分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标准宽松。国内国家层面的《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2019 等,对储罐 VOCs 排放多无指标性要求,仅有储罐选型和内浮顶密封结构型式要求。如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对密封点有排放限值要求,但内浮顶罐带封与否及检测状态影响检测结果,该检测值应在储罐静止不排气状态下进行,而实际环保部门检测状态不明确。国内环保标准在储罐 VOCs 治理的监测和排放限值方面规定欠合理,国家层面无统一要求,导致行业和地方标准层层加码,提出不切实际要求。此次修订的排放限值参考了台湾、美国、欧盟等国内外标准,与国外标准基本相当,切实可行。为保证检测真实性,推荐采用罐内取样送化验室色谱分析的检测方法,取样点位于罐内下方 1 至 2 米,该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指标适合作为检测液体化工品储罐的指标。
       第 13 章关于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虽未修订,但现实中部分措施不到位。13.4.2 条规定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应采取隔油措施,实际一些事故池未做到,隔油可使含油污水进入后,极端事故中大量消防水超过事故池收集量时,经两道隔油,相对清洁的水可供消防车循环使用或排放,减少危害。13.4.5 条新增防渗措施,规定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基础、隔油池和雨水监控池、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装卸场地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五部分:有关规划布置的新增规定。
       石油库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将消防监控中心、化验室、消防车库从原与消防站一起,调整到与办公室、人员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人员集中场所一列,增加了这些设施的防火间距。
       15.1.16 条新增规定,关于设置在石油库内石油管道站场与石油库隔离设施的相互关系,若站场与油库各自独立建设、管理,按库外设施布置防火间距;若统一建设和管理,可按库内设施布置。
       5.2.12 条新增规定,在消防道路上增加消防扑救场地,以适应高喷车作业需要,此为根据(建标标函 [2016] 2372)要求增加。
       我的介绍内容就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