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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快递企业应视频录收寄过程 最少保存30天
2014-06-22   【打印【关闭】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海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决定。18日,省邮政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修改内容。记者采访获悉,修改后《条例》强化安全监管,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近年来,快递市场发展迅猛。2013年,全省快递业务处理量突破8000万件,特别是“双十一”业务旺季期间,我省快件日处理量最高突破40万件。电子商务促生快递服务的迅猛发展,相应的行业寄递安全等问题日渐凸显,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来细化规定并加以解决。
    据介绍,本次《条例》共修改14条,其中10条为对原条文的修改,4条为新增条款。修改后,《条例》由61条增加到65条。
    为保证寄递物品安全,修改后《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配备安检和视频设施,对收寄物品过程进行影像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0天;禁止寄递违规物品;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应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违反上述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为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修改后《条例》规定,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除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强化安全监管,修改后《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为保证邮政普遍服务质量,修改后《条例》规定,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规定和资费、标准的,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整改,并可以对邮政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撤销委托,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为保证农村普遍邮政服务正常开展,修改后《条例》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农村普遍邮政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财政预算。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陈凯说,此次修改《条例》,进一步保障海南省邮政普遍服务实施,强化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