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我叫刘蓉,是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我是2002年从事律师工作,一直是做海事、海商,之后也是在英国的国际律所做国际的海事、海商业务,2010年回国之后,加入到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现在是高文上海的管理合伙人。非常容幸受分会的邀请,今天有机会给大家分享关于“物流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物流行业法律风险大数据分析
我们首先看一组图表,这个是我们通过调取法律裁判文书公示并进行大数据的一个分析,也就是迄今为止物流行业公司的案件数量为100多万件。从上方年份分布可以看出物流行业的案件数量是伴随文书的公开呈逐年增长的趋势,那今天上午我们了解到好像在我们化工物流板块,它的这个案件其实是在降低的,也证明我们这个化工物流行业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做得非常好,这也是非常可喜的一个状态。
在这个案由分布来看,物流行业的民事纠纷已经达到了96万多件,占全部物流行业案件的94.34%,物流行业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劳动争议、借款、保险、运输、挂靠经营、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因为之前我跟分会的等多家企业代表包括秘书长还有会长也在沟通。其实分会未来可能给各位会员在平时的经营过程当中提供更好的法律风险的服务。所以也希望我在这个机会多多介绍一下关于劳动争议的一些纠纷,那么我们简单看一下这个案例。
二、物流企业经营中的几种常见法律风险
(一)关于劳动争议
某物流企业2014年2月10日雇佣某甲作为驾驶员,入职时,要求某甲在公司下发的《奖惩办法A》上签字,并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2月28日,因某甲运输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物流企业依据《奖惩办法A》处罚某甲5600元。某甲被处罚后离职并起诉公司,要求依据《奖惩办法A》每月应支付300元安全奖金的规定,支付拖欠的27个月安全奖金5100元。物流企业不愿意支付该笔安全奖金,提出公司有另一份不涉及安全奖金的《奖惩办法B》,主张依据该份《奖惩办法B》不应该向某甲支付安全奖金,但法院核查后认为该份《奖惩办法B》没有履行向员工公示的程序,是否实际施行不明确,并确认物流企业是依据《奖惩办法A》对某甲作出的处罚,故同样也应依据《奖惩办法A》向某甲支付安全奖金。
这样一个简单案例其实也是说明了我们物流企业健康发展,不但要有制度作保障,还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将制度予以实施。因为我们接触很多物流企业,大家通常会认为我们已经有了这个管理制度有了这样的员工手册,所有的事情好像都已经按照规章制度在做。但往往到了法庭上会发现所有的事情好像没有得到法院的公正、认可。
整改建议:
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我们建议,重新制定符合公司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奖惩办法》,选择如下的方式进行公示:
比如(1)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2)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3)在公司内部设置公告栏上张贴;(4)发放员工手册;(5)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员工进行培训考核。
在诉讼时,公司可以提供如下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公司的义务:
在诉讼时公司可以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公示义务:
(1)将规章制发给员工,在阅读后签字确认,或做表格进行登记签字;(2)公告规章制度并且将公司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备案;(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公示规章制度的图文、照片、会议纪要;(4)企业规章制度培训的员工成绩单、签到表、培训手册;(5)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公示规章制度,员工确认收到并知悉文件内容的证据。
我再说这样一个简单案例。其实是想提示我们物流企业很多时候在我们最终事故发生之后请到了律师,往往我们手上没有可以提供证明你符合法律、正常履行的这个合约或是说证据,所以导致我们最终败诉这样一个结果。
(二)关于车辆挂靠
这对物流企业来说是非常常见的问题。
1、社会保险问题
通常来说,只要挂靠司机与物流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合作经营协议》等指明其与物流公司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的协议,从司法实践中的多个案例来看,普遍不会认定双方关系为劳动关系。但是,2014年6月,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那也就是说,司法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劳动仲裁程序中会出现被挂靠的物流企业被裁决或判决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那么一旦物流公司为挂靠司机缴纳工伤保险,可能会被据此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而被要求承担其他社会保险、年休假、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等。
整改建议:
要求挂靠人通过劳务公司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公司挂靠。在挂靠协议中加以明确,一旦发现挂靠人未安排工伤保险或工伤保险未有效延续,则被挂靠单位有权立即解除挂靠协议。
2、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2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实践中,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若无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而进入诉讼程序,事故对方当事人一般会先把被挂靠的物流企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整改建议:
对相关挂靠车辆安排适当足额保险,要求挂靠人自行负费用将挂靠车辆加保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在挂靠协议中将此条款作为根本性条款。
3、挂靠人未经公司同意代理公司问题
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案例:挂靠人吴某挂靠在某公司的名下经营工程开发建设业务,吴某私刻了某公司的公章,并在正常的工程招投标和签订业务合同中使用。2011年吴某与雷某签订还款协议,并以某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后因吴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雷某将吴某及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还款并要求J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最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公章是私自伪造的,但吴某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使得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都对该公章予以认可,上述事实使借款人雷某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该等合理信赖利益应当收到保护。因此,某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教训:
这个跟我们通常理解的不一样,我们很多公司认为,这个是他私刻公章,只要鉴定是假的公章可能我们就不承担责任了。那这个案例实际上非常典型,它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挂靠,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物流领域的挂靠同样适用,同时这就是接受挂靠本身固有的风险,无论挂靠协议如何签订都难以避免该风险。也就是说如果物流公司的挂靠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私刻公章(甚至有些物流公司授权或同意挂靠人另行持有公章)开展业务,而挂靠人利用该枚私刻的公章对外借款或出具担保或出具其他类型的承诺函等,物流公司将很可能不得不为之承担责任。
我们前段时间刚做了一个案子,也是挂靠的企业私刻了公章,然后去承揽货物,最终由被挂靠人船公司去承担责任,当时船公司认为,这个公章借出去了之后跟我没关系。甚至说一度拒绝请律师去开庭,没有参与开庭,所以一审是缺席判决,但是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航运公司来讲,承运人是有责任限制的,当时他没有去开庭,所以错过了申请责任限制这样一个时机,所以二审再想去做这个事情已经来不及了,对于船公司来讲,其实损失是非常大的。
整改建议:
首先,应加强公司的印章管理。绝对不应授权挂靠人持有或随意使用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为方便业务的开展,可允许挂靠人持有一枚业务专用章,但在该业务专用章上应注明适用范围,如“仅用于运输业务单证的签发”等。其次,应结合财务账款的管理加强各类业务合同的管理。除了通常所指的合同章的使用、合同原件的留存、合同条款的审核等方面,还应该结合往来账款方面进行管理。如相关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否及时到账、开票入账的款项是否有正规签署的合同相对应等。再次,应在挂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要求挂靠人不得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签订协议、作出承诺、担保等,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对挂靠人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最后,在因为挂靠人未经公司同意代理公司导致纠纷的案件中,物流公司应积极应诉。
三、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
我们再说这个事故发生尤其是对这个委外产品,事故一旦发生了后其实它影响是非常大的,涉及到环境责任的问题,涉及到更多方面,可能安监部门甚至保险公司可能都需要去介入。
(一)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派公估机构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应注意收集、保存通知证据,如保存通话录音,打印通话记录等。
未及时通知可能面临的风险: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对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损失的认定,首先要求保险公司派公估,保险公司不派公估的,要固定证据,被保险人可以自行委派公估。特别是重大保险事故,有第三方的检测评估对被保险人的理赔是有利的。
(二)需及时固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还要向这个及时的固定事故的相关证据,如火灾事故,我们需要有《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注意时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盗窃事故,需要有立案证明与未破案证明;交通事故,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同时物流公司还需要准备下列的材料:比如说这个货物价值证明、货损价值证明、索赔证明、赔付证明。当然物流公司还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协助其追偿的材料,包括相关合同,权益转让书等。
总结:
总的来说,就是通过这几个简单的案例,因为物流企业平时面临的法律的风险是非常多样的,尤其在我们新的物流模式出现,现在的物流很多都是联运或者说是一个供应链,这里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我不能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一一去列明,但是给我们的启示其中有几大重点:
第一,需要高度重视合规经营管理。刚才我们已经学了JT617的一些技术,虽然这里面没有涉及到一些法律责任,但是我想,关于JT617的规则制定,如果在我们的平时合同当中适用这个规则的话,他就会作为一个合同的条款,如果你不履行的话,将来承担的将是一个违约的责任,所以我们平时还要加强安全运输管理的培训学习,无论是规则还是其他,从案例当中去学习如果出现风险我们应该怎么样得到的一些启示。
第二,强化安全技术监管。其实上午也看到了,我们通过AI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技术使得整个物流运输全流程通过科技可以尽量去避免风险的发生。
第三,也是我特别重要想提出来的就是说,重视合同条款。物流的合同也好供应链的合同也好,我们在这个合同当中一定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做到了这个条款我们也一定要积极的去遵守,避免将来发生这种违约的责任。还有我们要重视证据材料的保存,如果将来真的涉及到走到诉讼这样一个环节,我们可以有依据去证明自己。
最后一点,出险后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相关方,最好要请专业的律师。我们刚才也看到了,其实现在危化品行业,技术不断地在更新变化,而且与国际接轨,所以说一定要请懂相关行业的物流专业或者海事、海商专业律师来为我们企业保驾护航。
那么,今天分会这个主题“迎新创新 协同发展”,我们律所恰恰就是在做这些方面的事情,所谓迎新最早也是在服务物流企业、船公司,随着这个企业现在慢慢地它们的模式在变,大家也在做供应链,我们也慢慢的开始服务供应链平台企业。
我们的创新就是在我们的这个服务当中,帮助企业也去设立了一个法律风险动态的预警,比如说给企业装了APP,让公司交易过程中,在签定合同过程当中去实时的对交易对方的信用预警和对方的主体状态进行提示,包括合同义务,提醒和实施到这个该履行的时期。
协同发展,就是我们协同了比如说公估公司保险代理甚至是财务会计事务所在企业需要这种不单是法律服务过程当中,我们可能提供的全方面的法律服务,所以今天有幸借着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相识,也希望将来在这个分会的平台上,能跟各位有进一步的机会合作,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