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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01-03   【打印【关闭】

     公路建设施工尽量不扰民

    公示施工时间和工期 限时分段施工
    今后,公路维修和改建要公示施工时间和工期,限时分段施工,尽量避免扰民……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海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公路建设与养护、路政管理等均做了明确规定,凸显“以民为本”理念是《条例》一大亮点。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的。
    “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对公路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公路立法的空缺,通过立法,目的是规范良好的公路建设秩序,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文雄说。
    据了解,《条例》对如何加强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均做了明确规定,凸显了诸多亮点。《条例》结合我省绿化宝岛行动,提出加快推进绿色公路与旅游公路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公路绿化,明确提出,公路绿化应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建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多色彩、多效益的具有本省地域特色的绿色长廊;同时,《条例》还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条例》还进一步理顺了我省县道管养体制,明确县道应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公路建设与养护作业要以民为本,公路养护作业应严格控制封闭公路施工。确需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并且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道路。
    公路养护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不得无故拖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的,依照养护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