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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物流拟实行 收寄验视和实名登记制度
2014-03-29   【打印【关闭】

      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法草案提出的建议,以及立法听证会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在关于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的禁毒要求,以及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邮件、快件须当场验视
    办法草案规定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和实名登记制度。但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如实、完整、准确登记个人信息很必要,但规定过于具体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对此,根据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当前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邮政、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在管理方面各自的特点,二次审议稿对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的禁毒要求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进行当场验视,并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填写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寄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对特殊人群涉毒人员设立专门的收治场所
    对艾滋病、恶性肿瘤等特殊人群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及其判后投劳是禁毒工作的一大难题。省人大内司委在对办法草案审议时提出,对于特殊人群涉毒人员,地方政府和监狱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收治场所。二次审议稿对此作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在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等设立依法收治涉毒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人群的专门场所。
    此外,为保障戒除毒瘾人员回归社会以后不受歧视及其就业、就医等权利,体现人文关怀,二次审议稿规定,对于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被解除动态管控的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