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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14-04-08   【打印【关闭】

     日前,《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区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由上级政府按照规定对其责任人进行问责。
    《条例》规定,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若拒绝称重检测,将处以三万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通过、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