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法规规范全省超限超载治理,强化治理手段推进治超向纵深发展。近期,《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安徽省蚌埠市公路局获悉,《条例》共34条,已经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据市常态流动治超站负责人介绍,《条例》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在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条例》首次强化了车辆生产销售、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细划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实行责任倒查问责规定。
据介绍,《条例》第三十条还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对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