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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路运输出新规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4-08-12   【打印【关闭】

     近日,经四川省第二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简称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进四川省道路运输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平竞争市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出租车和公交车管理
    纳入条例
    新《条例》将出租车和公交车纳入了规范的内容,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规定,新《条例》将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客运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市级人民政府,并由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行业管理,结束了道路运输市场长期分割、实行二元管理体制的局面。
    提高农村公交通行率
    随着城镇化推进和城乡统筹的发展,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展农村公交,不断完善路网和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交通的通行率。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
    同时,新《条例》规定,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
    优先保障
    城市公交建设资金和用地
    针对城市公共交通,新《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公共交通规划的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充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措施和责任,建立了客运车辆营运年限制、客货运输驾驶员积分管理制等新制度。对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和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对驾驶员,进行积分管理;对运营车辆,要求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
    同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新《条例》规定,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流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严禁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
    新《条例》还增加了有条件放开旅游包车地域限制、促进现代物流和城市配送业发展、推进联网售票等内容;调整了原《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许可权限规定、处罚幅度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