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5﹞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物流行业牵头部门、物流行业协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物流行业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为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激励全国物流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物流业更加快速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物流协会及内设机构的处级及以下单位和临时集体等。
2.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物流协会的在职职工等。
3.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在参评范围。
(二)名额及分配
1.表彰名额:“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50个,“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和“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共220名。
2.推荐名额:此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即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60个,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64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AA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服务效率高;文明安全生产,近4年来未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与实践,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物流综合水平在本地区居于领先地位。
2.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持续发展能力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客户满意度高,物流业务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经济效益居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同行业前列。
4.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6.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事物流工作4年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劳动效益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2.在改善物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做出显著成绩。
4.在推进物流技术进步、组织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带领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开拓物流市场、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7.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8.在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9.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公示期满后,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物流行业牵头部门和物流行业协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物流行业牵头部门和物流行业协会共同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初审申报材料包括:省级推荐工作报告、被推荐对象汇总表、被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
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反馈给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由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主要事迹。
4.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省级公示期满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核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评选工作要面向全行业广泛开展,要兼顾物流各领域,兼顾欠发达地区,兼顾少数民族代表,兼顾女职工。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干部职工,尤其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省级以上协会及负责人、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企业不少于80%,其中基层一线单位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劳动模范不少于80%,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10%,一线职工不少于60%;先进工作者不超过20%,其中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表彰质量。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侯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按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评选机构在评选、审查过程中,一律不得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先进个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填写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7)。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附件8)。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对获得荣誉称号后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撤销其荣誉称号。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5),被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9),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审批表、汇总表可从中国物流与采购网http://www.cflp.org.cn下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企业形象的彩照6张(不同内容);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以上所需材料连同照片(须将电子版发至评审工作邮箱)请于2015年9月1日前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事业单位、物流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成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1),办公室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物流行业牵头部门和物流行业协会参加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组织工作,并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省级评选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报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全国物流行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 许军祥 电话:010-58566572 010-58566588转120
颜普兵 电话:010-58566588转157
曹 琳 电话:010-58566588转119
传 真:010-58566588转197
电子信箱:biaozhang@cflp.org.cn ypb-bj@sohu.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C座15层
邮 编:100045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以庄 陈先郡
电 话:010-84233499 84233474
传 真:010-84233475
电子信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附件:
1.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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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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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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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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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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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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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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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被推荐对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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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15年4月20日
抄送: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