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利津县调整危化品车辆通行
为更好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和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利津县城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省道316新线(西外环)以东,津一路(含)以西,省道315(原永莘路)以南,省道316新线(南外环)以北。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中型(总质量小于4.5吨)以下载货汽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全天允许进入限行区域。
(二)危化品运输车、中型以上(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载货汽车、工程运输车、特殊结构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全天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三、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重中型柴油货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五、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七、对违反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日照调整220省道危化品车辆限行区域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的保障物流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日照市公安局《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2022年),按照国务院大督察和上级关于便民利企、畅通物流通道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和企业运输需求,为周边村居企业营造安全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经研究论证,现对 220省道(S220 与 G204 路口以东路段)交通管理措施予以优化调整。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货车包括单位或个人的中型以上普通货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道路救援车等车辆以及轻型以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二、货车禁限行管理区域
限行区域及道路:220省道新兴村信号灯路口以东空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路段。
三、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城市物流配送货车除每日交通高峰时间以外,允许驶入禁限行区域内道路,轻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除外)不限制通行。
(二)新能源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除外)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交通高峰时间以外,允许进入禁限行区域。
(三)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除外)每日23时(含)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以外的限行区域。
四、因生产、经营、生活、施工需求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在禁行时段内通行禁限行范围的货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确保通行安全。
五、通行时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交通高峰时段:
5月1日至9月30日:7:00-8:30、11:30-12:30、13:30-14:30、17:00-19: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7:00-8:30、11:30-12:30、13:00-14:00、16:30-19:00。
六、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七、申请的通行路线应包含起点、终点及途经道路,起点和终点、转向点应当明确具体位置,途经道路应当为连贯路线。
八、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的限制。
九、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和运输集装箱的货车。
十、本通告所称工程运输车是指重型自卸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重型罐式货车以及其他用于运输渣土、砂石、建筑用料和废料的各类中、重型货车、挂车。
十一、遇有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按照工作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停止办理相关车型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按照交通管制措施执行。
十二、对违反规定通行禁限行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往车辆请遵守交通规则,过境货车请注意根据交通指示提前绕行。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
2023年1月20日
扬州城区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
扬州关于对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74号)有关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由沙湾南路(不含)--沙湾中路(不含)--沙湾北路(不含)--万福西路(不含)--运河北路(不含)--江平东路(不含)--江平西路(不含)--润扬北路(不含)--真州北路(扬冶路以南含)--文昌西路(站南路以东含)--站南路(含)--江阳西路(不含)--润扬中路(不含)--G328国道(不含)围合的区域道路,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通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8日
(来源:利津县公安局、石家庄鹿泉交警、扬州交警,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