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问答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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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因此,重大危险源是指一类特殊的场所和设施,这类场所和设施由于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而使其本身也具有了危险性。当然,构成重大危险源,还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
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事故。我国已经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18)》,对各种危险物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当然这一标准需要根据现实生产的不断变化,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
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别属性,要求对其采取一些专门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对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是:
(1)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登记的內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
(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则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
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定期进行。
具体操作上,既可以由本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无论谁具体承担,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提前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才会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事故的损失。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正确的应急指施,防止事故蔓延或者减少事故损失。
为了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便于其有针对性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这一条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贯彻落实了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城改革发展的意见》 关于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的要求,增加了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共享,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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