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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河南省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将免费就近清障救援
2023-04-05   【打印【关闭】
      3月29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高速公路故障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条例》对高速公路建设标准予以明确: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地域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同步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设停车区、休息区、购物区、餐饮区、加油充电区、汽车维修区、交通安全宣传区等功能区,配备无障碍公共卫生间、饮用水等免费配套服务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夜间照明、备用电源等设施。
      《条例》明确,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可免费就近拖至出口
      据了解,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缺乏竞争,群众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过高、收费标准不透明等问题反映强烈,对此,《条例》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进一步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建立专职救援队伍承担清障救援工作,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委托社会救援力量实施。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分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两种情况。
      ●《条例》明确,高速公路故障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对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救援、现场清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救援队伍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不交通行费最高处五倍罚款
      对于故意不交通行费的行为,《条例》明令禁止,违反者将被罚。按照规定,这几种行为被禁止:
      ● 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
      ● 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 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 以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 其他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手段。
      如有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鼓励使用电子发票。收费站的设置以及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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