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危化品车辆限行
山东泰安东平县城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限行措施的公告
为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群众安全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自2023年5月20日起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采取限区域通行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二、限行时段:限行车辆全天禁行。
三、限行区域:东平县城区所有建成区内城市道路。
四、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城区通行的,应持车辆和驾驶人有效证件,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后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5月10日
浙江舟山调整货车限制通行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提高新能源货运车辆便利,深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便民利企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舟山市现行货车通行规则的基础上,再次放宽和调整本岛市区范围部分货车的限行措施,并对货车限行范围和特殊区域通行线路予以适当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货车限行范围
(一)市区限行:鸭蛋山汽渡口—526国道—321省道—双东线—文化路(含文化路西侧)—海院北路—231省道—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海天大道普陀段—普陀东港西侧山体—纬十五路—市区东、南面海岸线围成区域,以及新城长峙岛、普陀鲁家峙岛实行限行。定海茅岭墩以北西山路两侧茅岭和坝桥、东西快速路以南白泉区域和新城毛竹山区域不限行。
(二)朱家尖限行:南沙区域(含东沙)为329国道寺岙三岔口起至朱乌线(10KM+600M至12KM)以南区域,大青山牛角湾三岔口以北往南沙区域范围实行限行。大洞岙区域为香莲路(不含)以南,329国道镇北红绿灯至329国道与莲花南路路口往东(不含329国道),大同路以西(含旅游健康学院区域),纬六路(含)以北区域实行限行。
(三)东西快速路限行:高速舟山西收费站—普陀城北东西快速路高架(含匝道),以及地面道路主道均实行限行。
二、核心区域及重点道路
(一)核心区域范围
1.新城:海天大道—千岛路—翁山路—港岛路围成的区域;
2.定海:环城东路(不含)—环城南路(不含)—环城西路(不含)—昌国路围成的区域;
3.普陀:东海东路、东海中路—食品厂路—兴建路—滨港路—东河路围成的区域(所列道路均不含)。
4.普陀:海洲路—昌正街—海印路—文康街围成的区域。
(二)重点道路范围
1.东西快速路(舟山西—海天大道普陀段)
2.海天大道(定海文化路—普陀城北红绿灯)
3.普陀湾隧道
三、货车限行规则
(一)下列货车在对应区域或道路上不限行
1.微型和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所有区域和道路不限行。
2.微型货车(皮卡车外)、轻型封闭式货车、轻型新能源厢式货车:东西快速路限行路段禁止通行,其他区域和道路不限行。
(二)其他货车限行规则
1.轻型非新能源厢式货车、中型新能源厢式货车、中型封闭式货车:核心区域和重点道路禁止通行;其他区域内道路高峰时段禁止通行,其他时段允许通行。高峰时段指每日7时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30分(同下)。
2.除不限行的车型和第一项已明确的车型外,其他轻型货车、中型货车:核心区域和重点道路禁止通行;其他区域内道路每日6时至22时禁止通行,其他时段允许通行。
3.重型货车(含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货车,以及从事危化品运输和工程运输的货运车辆:限行范围内24小时均禁止通行。
四、特殊区域保通线路
为保障物流运输需求,在禁限行区域内设置货运通道,允许货车(除从事危化品运输和工程运输的货运车辆外)按下列规则通行。
(一)工业园区通行规则
盐仓工业园区、甬东工业园区、浦西工业园区、沈家门海洋生物园区、勾山工业园区内部道路,除部分注明禁止高峰通行外,允许货车通行(其中微型货车,轻型多用途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轻型新能源厢式货车等不限行车辆,高峰也允许通行,同下)。
(二)货运通道通行规则
1.盐仓工业园区:通过526国道进出。
2.甬东工业园区:通过惠飞路,以及弘生大道—新城大道—临长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线路涉及的道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
3.浦西工业园区:通过富丽岛路或新园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其中新园路(海天大道—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
4.沈家门海洋生物园区:通过东海西路—浦西大道—三大线—黄雉街—新育路—新晨路—新惠路—新园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线路涉及的东海西路、浦西街、三大线、黄雉街、新园路(海天大道—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
5.勾山工业园区:通过新园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其中新园路(海天大道—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
6.国际水产城驶出线路:通过渔市大街—东海中路—沈芦公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线路涉及的道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或通过渔市大街—东海中路—东海西路—浦西大道—三大线—黄雉街—新育路—新晨路—新惠路—新园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线路涉及的渔市大街、东海中路、东海西路、浦西大道、三大线、黄雉街、新园路(海天大道—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
国际水产城驶入线路: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沈芦公路—墩头路—兴建路—国际水产城原震洋公司停车场,线路涉及的道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或通过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新园路—新惠路—新晨路—新育路—黄雉街—三大线—浦西大道—东海西路—墩头路—兴建路—国际水产城原震洋公司停车场,线路涉及的新园路(海天大道—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黄雉街、三大线、浦西大道、东海西路、墩头路、兴建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
7.长峙码头:通过海大南路—长峙中路—长峙西路—新城大桥—临长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线路涉及的道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
8.岙山岛:通过长岙公路—长峙西路—新城大桥—临长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线路涉及的道路实行高峰期禁止通行。
9.朱家尖岛:通过朱家尖大桥或观音大桥—东港高架—海天大道普陀段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线路涉及的道路均实行非法定长假期间高峰期禁止黄牌货车通行,法定长假期间每日6时至22时禁止黄牌货车通行。
10.小干岛:通过浦西大桥—新园路进出东西快速路地面道路。
11.定海城区外围:双东线坝桥红绿灯—定西线白泉红绿灯段,线路涉及的道路均实行高峰期禁止黄牌货车通行。
12.东港北部片区:通过武岭隧道—海莲北路—纬十五路进出。
五、通行证办理
载质量为0.5吨(含)以下的非新能源厢式货车,可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全时段全路段通行证;其他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行区域或时段通行的,应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货车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六、其他说明
本通告自2023年5月15日起实施,原舟山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市区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关于有序放宽本岛范围货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同时废止。
舟山市公安局
2023年5月5日
安徽六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第二轮整治
一、整治工作背景
2018年六安市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共清理注销实质性挂靠危险货物运输企业7家、挂靠车辆957辆。2020年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出台《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重新定义了车辆挂靠认定标准,依据新标准,六安市再次清理挂靠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近年来车辆更新业务不规范、统计数据不精准、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异地经营车辆较多、监管难度增大等问题发生。
二、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打击非法,保护合法,防止垄断,降低风险。完善危险货物充装和装载查验、记录等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及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力争逐年降低车辆台数、彻底清理实质性挂靠,推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三、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核查企业车辆及设备
1.核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是否到经备案且符合相应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严把车辆年度审验关。针对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核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罐体合法性,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罐体属于合法企业生产制造,依法查处非法车辆及罐体。(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核查全市常压(承压)车辆罐体生产企业,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核查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数量,全面比对车辆信息,清理系统登记状态不一致的车辆。(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严格核查企业从业人员
5.核查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用工及劳务关系,督促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规范建立劳动关系。(牵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核查专职安全管理员、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及类别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教育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是否实行岗前培训考核制度,是否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是否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防御性驾驶技术等专项培训。从严查处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核查企业经营行为
7.核查车辆运营行为。严查无相应资质的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把新车入户登记关,依规查验车辆质量和外部标识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强制报废,监督销毁,每月汇总一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注销情况并抄告相关部门;落实《全市高风险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对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记满12分未参加学习的车辆驾驶人进行摸排、督促,并抄告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三超一疲劳”、擅自关闭动态监控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行驶经过六安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严厉打击企业及人员垄断经营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核查企业纳税情况,依法查处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偷逃税款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核查车辆运营手续。加强交通、公安交警、商务等部门间信息比对,严格车辆注销、报废回收证明等材料闭环管理;审核车辆营运手续是否完备,主要包括车辆年检、《道路运输证》年审、车辆技术等级、车辆使用年限是否符合营运要求;对不合格的车辆,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责令改正;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车辆,依法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审查车辆报废更新合法合规性,对未能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的车辆,一律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对申请报废更新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超过一年期限未更新的,注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加强异地备案管理,重点核查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车辆是否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核查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重点核查运行车辆是否按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要求足额投保;投保是否处于有效期。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令限期投保;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经营范围。(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2.核查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是否使用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审查且在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的动态监控平台,并接入部、省联网联控监管平台;是否建立专门的监控室并挂牌,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是否制定和完善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制度、监控记录与台账制度以及与动态监控有关的奖惩制度;是否实行实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警示、纠正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车辆,依法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3.核查电子运单使用情况。重点检查车辆运输行驶轨迹记录,对存在车辆运行轨迹但未按要求派发运单的,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从严查处。(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4.核查车辆行驶证。全面清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行为,对机动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办理变更手续;对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进行核查,使用性质为“货运”的,依法要求其到公安交警部门更正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更正为“危化品运输”)。(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核查企业停车场地
15.核查企业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经营范围、位置区域、使用面积、安全管理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期限,限期整改验收。对在整改期内未按规定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核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重点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落实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5月16日至6月30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7月1日至7月30日)
(四)建章立制阶段(常态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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