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安局2023年旅游旺季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为加强秦皇岛市旅游旺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依法采取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通限行措施
(一)北戴河区
1.凭证通行道路
(1)西海滩路(剑秋路至老驼峰路段)、保四路、保五路、保六路、七桥南路、东一路、东二路,禁止机动车通行,持有专用通行证机动车除外。
(2)中海滩路(保二路至东二路段),设置为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持有专用通行证机动车可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2.限行车型和道路
(1)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黄色号牌载客汽车),禁止在东经路(东三路以西路段)、西经路、西海滩路、剑秋路(联峰路以南路段)、康乐路(鹰角路以东路段)通行。确需在限行道路通行的,可到市交警支队五大队(海宁路82号)办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货运机动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拖拉机、低速货运汽车、畜力车,禁止在滨海大道山东堡立交桥以西、河北大街西段——海岳路(不含)以南,新驼峰路(不含)以东区域内全部道路,以及海北路(228国道以南路段)、京哈高速北戴河引道(崔各庄互通以东路段)通行。城市保障、物流配送、生鲜运输、医疗防疫等货运机动车,确需在限行区域道路通行的,到市交警支队五大队办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3)危化品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枪支、弹药、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弃物的车辆,禁止在北戴河区范围内道路通行。运送燃油、燃气、医用氧气等民用危险化学品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道路通行的,到市交警支队五大队办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4)双人骑、多人骑自行车,禁止在在滨海大道山东堡立交桥以西、河北大街西段——海岳路(不含)以南,新驼峰路(不含)以东区域内全部道路,以及海北路(228国道以南路段)、京哈高速北戴河引道(崔各庄互通以东路段)行驶。
3.禁止鸣笛区域和道路
滨海大道山东堡立交桥以西、河北大街西段——海岳路(不含)以南,新驼峰路(不含)以东区域内全部道路,以及海北路(228国道以南路段)、京哈高速北戴河引道(崔各庄互通以东路段),禁止机动车鸣笛。
(二)海港区
西环路(北环路至河北大街)、河北大街西段(西环路至兴凯湖路),禁止中型以上载货汽车、拖拉机、低速货运汽车、三轮汽车通行。绕行路线:北环西路——102国道与205国道合并路段——205国道——228国道。
(三)北戴河新区
戴河大街、滨海新大道,每日7:00至22:00禁止大型货车、拖拉机、低速货运汽车通行。绕行路线:青乐公路(S261)——新102国道。
二、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为保障旅游旺季北戴河道路安全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北戴河区道路承载能力和交通流量变化,适时采取分流、限制驶入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关注秦皇岛交警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管制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和时间,提前规避限行区域和道路。
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文明行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秦皇岛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0日
关于S202线及盘甘公路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通告
因S202线及盘甘公路多为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道路,且大多数路段穿村过镇,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加强海原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S202线及盘甘公路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涉及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包括气瓶搬运车、石油运输车(油罐车/槽罐车)、化学液体运输车、爆破设备运输车)。
二、禁止通行路段:
S202线路段(S202线218km-236km+490m)及乡道盘甘公路路段(0 km-22km+500m)。
(图中标红路段为禁止通行路段,标绿路段为绕行路段)
三、禁止通行时间:
自2023年6月20日起(全天24小时)。
四、可通行路线:
344国道及福银高速。
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信息登记备案。
本通告所称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是指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纳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的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提前报请公安交管部门审核登记相关信息,按照指定的行驶时间、行驶路线通行。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1日起实施。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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