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等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二、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8309110。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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