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闵行区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自用柴油储存和使用工作指导,提升工贸企业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能力,制定《闵行区工贸企业柴油储存和使用安全工作指引(试行)》。
闵行区工贸企业柴油储存和使用安全工作指引(试行)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闵行区工贸企业自用柴油的储存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闵行区工贸企业柴油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闵行区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柴油(包含-10号、0号及B5柴油,即闪点>60℃的柴油)的储存和使用,主要为桶装或试剂包装柴油储存,不适用于储罐和撬装储存柴油的情况。
3 总体安全要求
3.1 工贸企业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及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项具体要求。
3.2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及储存柴油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者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符合有关施工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3.3 涉及柴油使用、储存的厂房、仓库应当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3.4 企业应当向具备柴油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柴油,供应商提供的柴油应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的要求。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柴油。
3.5 柴油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严禁烟火,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规定。
3.6 柴油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便于取用,并不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
3.7 柴油宜采用铁桶包装(试剂包装除外),不应采用塑料桶(可用于易燃液体的工程塑料除外)。
3.8 柴油的储存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防范措施,了解柴油包装的相关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企业应开展有关事故报告、调查和分析,危险化学品操作安全要求,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泄漏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培训。鼓励企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 柴油储存的安全条件
4.1 专用仓库内储存
4.1.1 柴油的储存场所应选择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的库房内,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2 每座仓库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4.1.3 仓库堆垛间距满足:主通道间距不小于200cm,墙距不小于50cm,柱距不小于30cm,垛距不小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灯距不小于50cm。
4.1.4 储存柴油的仓间内不应存放氧化剂等禁忌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项别不同的物品宜分不同仓间存放,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开。
4.1.5 柴油的储存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严禁将危险废物与柴油在同一仓间混存混放。
4.1.6 仓库地面应平整、坚实、防潮、防滑、防渗漏、易于清扫。仓间应根据储存物品特性,配备通风、密封、防静电等设施。仓库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桶、物流加工等作业。
4.1.7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4.1.8 柴油的装卸、搬运作业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拖拉、翻滚、撞击、摩擦、摔扔、挤压、倒置等行为。
4.1.9 柴油入库前应做好入库验收的准备工作,入库验收应在库外进行,入库时应关注包装的完整性,包装上的标志、标记和标签是否规范清晰。包装破损、潮湿、污染的不应入库。
4.2 中间仓库内储存
中间仓库除应当符合4.1.4-4.1.9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 消防应急泵备用的柴油因来源及运输不便,需要在使用场所泵房设置储油间时,参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中第4.1.5节的要求: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消防应急泵分隔。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宜设能观察液位变化的设施,油箱下部应设置防止柴油流散的设施。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2.2 厂房内的柴油中间仓库应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分隔,并宜选择靠外墙布置,柴油存放量不宜大于2m³(或不超过当天的用量)。若该中间仓库存放有甲乙类物料,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6条甲乙类中间仓库的要求。
4.3 使用场所储存柜内储存
4.3.1 柴油使用场所设置储存柜存放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2条文解释关于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存放量(200L)的规定,控制现场存量。
4.3.2 柴油储存柜存放位置应选择:a)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b)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c)不应设置在疏散楼梯间;d)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e)宜选择靠墙布置。
4.3.3 储存柜应当独立设置,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环境,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1m范围内不宜放置杂物。储存柜宜按要求连接防静电接地装置和通排风系统。
4.3.4 当柴油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柜储存时,储存柜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当遵循固体在上液体在下、小包装在上大包装在下的原则。储存柜内严禁禁忌物品混合存放;储存的柴油应做好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5 柴油使用的安全条件
5.1 叉车等厂内运输车辆的加油作业
5.1.1 有叉车等厂内运输车辆的加油作业需要的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5.1.2 叉车等厂内运输车辆的加油作业应选择通风良好的固定场所。加油场所应当设置防止柴油流散的设施,并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2m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
5.1.3 车辆加油前必须将发动机熄火,并实施制动;加油时应禁止吸烟和明火,不得检修或调试发动机,不准在加油容器附近进行锤击和磨削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1.4 加油时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在加油场所配备相应灭火器材,并做好消防准备,指定专人监督。
5.1.5 应使用密封性良好的加油设施进行柴油的加注,严禁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发动机上的化油器内加注柴油。
5.1.6 加油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不准戴手套,加油时应提醒周边人员不得使用手机。
5.1.7 在取走加油设备、盖好加油口盖和清除外溢柴油前,发动机不得启动。
5.2 出入库管理
5.2.1 柴油入库前应做好储存位置、搬运工具、加固材料、防护装备、交接清单的准备。入库的柴油包装应完好,标志、安全标签应规范、清晰。
5.2.2 库内柴油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账货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
5.2.3 柴油的出库领用应有专人管理登记,并根据实际需要的限量领用,不应超量。发放柴油时应填写领用记录,记录购入、发放、退回的数量和日期,部门及经手人,以及结存数量和存放地点等内容。
5.2.4 领用柴油时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不准戴手套,并提醒周边人员不得使用手机。
5.2.5 领用柴油应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不应有进行锤击和磨削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2.6 火灾危险性等级丙类以下厂房内存放已经领用的柴油时,按照第4.3.1条执行。
6 应急管理
6.1 柴油使用单位应对柴油储存和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厂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2 柴油储存和使用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防护知识培训,正确配戴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规定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6.3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风险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装备,编制应急预案及柴油的现场处置方案或应急处置卡,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6.4 发现柴油包装桶破损时应及时更换包装;包装桶变形但未泄漏的,应单独区域进行存放,并制定处置措施;如包装桶破损,发生泄漏,应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理。
6.5 柴油存放和使用场所应当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灭火器、消防沙、吸油棉等应急器材,并定期检查,落实管理责任。
6.6 柴油泄漏时,应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切断火源,严禁火种。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少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7 其他
本《指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
本《工作指引》的制定,同时参考引用了《车用柴油》(GB1914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沪应急行规〔2021〕1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023〕5号)、《上海市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推广内部撬装加油装置的通知》(沪经信运〔2020〕753号)、《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危险物货物包装标志》(GB19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规范标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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