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辽宁大连市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关于调整大连市主城区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确保我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等车型限行规定
(一)限制车辆类型
第一类: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不含“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吸污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第二类:轻型及以下载货汽车(不含皮卡车注6、新能源厢式或封闭货车)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
第三类:新能源中型及以下厢式或封闭货车。
(二)一般规定
1.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限制车辆类型:禁止在中山路(中山广场至太原街)、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中山广场、星海广场通行。
2.第一类限制车辆类型:
(1)禁止在“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通行。
(2)每日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注1)通行。
(3)每日6时30分至22时,禁止在山东路(松江路至华南广场)、中华西路(华南广场至华东路)、虹韵路(张前路至圣林街)、黄浦路(学苑广场至小平岛路)通行。
3.第二类限制车辆类型,每个法定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注3):
(1)禁止在“限行区域”(注1)通行。
(2)禁止在“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通行。
(三)特殊规定
1.危险货物(注5)运输车辆、拖拉机和畜力车,禁止在“限行区域”(注1)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通行。
2.环卫作业、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等相关作业车辆,每个法定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注3)禁止在“限行区域”(注1)主干路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进行清洁、扫保等移动作业。重污染及恶劣天气时,环卫、排水、园林、除雪作业等情况除外。
3.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急抢险救援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规定限制。
4.第一类限制车辆类型在白天时段(注4)、第二类限制车辆类型在早晚高峰时段(注3)以及危险货物(注5)运输车辆,因生产生活等情形确需出行的,货车所有人或办理人在注册绑定“交管12123”后,通过“交管12123”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
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后,不得违反《大连市货车通行码办理及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1)(3)、第3项(2)和第二条。
二、大连湾海底隧道限行规定
载货汽车(不含皮卡车)(注6)、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危险货物(注5)运输车辆和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禁止在大连湾海底隧道通行。
三、摩托车限行规定
(一)摩托车禁止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含悬挂已注册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牌的摩托车)。
(二)悬挂注册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中山路、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中山广场、星海广场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通行。
四、有关说明
(一)本《通告》限行规定与道路交通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执行。
(二)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对危险货物(注5)运输车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三)本《通告》自2024年4月26日起实施至2025年4月25日止。
(四)本《通告》内容与以往发布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发布为准。
五、注释(术语)解释
注1.“限行区域”是指:东方路-工兴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含迎客路)、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以东(含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含红凌路)、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东(含凌水路)、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的合围区域(示意图附后)。
注2.“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是指:东北快速路;南山隧道、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隧道、石门山隧道、光明路隧道;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大连北站立交桥、东联路高架桥、星海湾大桥、七贤岭高架立交桥、西部通道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光明路立交桥、东方路立交桥、中华路立交桥、振连路立交桥、201国道立交桥。
注3.“早晚高峰时段”是指: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
注4.“白天时段”是指:8时30分至16时30分。
注5.“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注6.“皮卡车”是指:《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T40712-2021)规定的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敞开式货箱(可加装货箱顶盖)、核定乘坐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7.本通告中的“重型、中型、轻型、微型的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行业标准分类。
附件:主城区“限行区域”示意图
02、河南商丘市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商丘市区过境货车绕城路线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商丘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便利货车过境通行,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现就商丘市区过境货车绕城路线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绕城车辆:重中型货车、挂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危险品运输车等。
二、绕城时间:全天。
三、绕城路线:连霍高速、济广高速、商南高速等环城高速公路;商都大道—310国道(黄河路)—清凉寺大道—商柘快速路—兴业大道(工业大道)—105国道(归德南路)—华商大道(归德南路至商都大道)。
四、城市物流配送货车(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允许在每晚22时至次日6时在城市道路通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允许在城市道路通行。
五、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提前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9日
03、广东珠海市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珠海市行政区域均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进入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准行证,具体通告如下:
一、每天早上6:00至晚上22:00,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行时段通行的,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准行证,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二、每天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的,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准行证,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三、个别路段的特殊限行措施,以及节假日、大型活动等特定时期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通告另行发布。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17日
(来源:大连公安、商丘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