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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新明确成品油许可及监管相关事项
2024-04-26   【打印【关闭】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成品油监管工作要求及湖北省实际,现就湖北省成品油许可及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
      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有关要求执行。
      现有生产、经营柴油企业,其全部生产、储存柴油设施已按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并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更新为“柴油”。
      现有生产、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企业,其生产、储存设施未取得相应安全许可的,应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自用成品油加油设施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自用的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加油设施,不对外经营且仅为自有车辆提供加油服务的,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安全设施,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成品油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依法督导企业落实行业监管要求。
      三、港口码头和水上的汽油、柴油经营单位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港口码头和水上的汽油、柴油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
      四、对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
      对于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各地应依法予以办理危化经营许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对柴油等成品油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许可及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1号)同时废止。
      (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