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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山西省忻州危化品车禁行;江苏江阴货车通行调整;深圳南山区大货车限制通行
2024-05-15   【打印【关闭】
      01、山西忻州市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五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清水河、滹沱河、东坪线公路通行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我县境内清水河、滹沱河水质安全,保障流域内人畜饮水安全,防范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根据《忻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对全市辖区临近黄河、汾河、清水河、滹沱河公路禁止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途径清水河、滹沱河流域公路的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采取禁止通行措施,具体路段公告如下:
      滹沱河、清水河流经我省、河北省等区域。G337黄榆线420km-458km,G239正阳线772km+300m-790km+400m,G239正阳线K807.225-K825.885,东坪线(X204)0km-22km,临近河流点段较多,全线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可绕行二广高速、沧榆高速或绕行G108。
如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途径管辖中队备案,办理《通行证》,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五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02、江苏江阴市货车通行措施调整
江阴交警部门
根据城区道路交通具体情况
于2024年5月13日起
对相关机动车调整通行管理措施
      限制通行措施
      以下区域为市区甲级限行区,允许办理甲级限行区通行备案的车辆通行,摩托车禁止通行:
      长江边、衡山路、滨江西路、夏东路、芙蓉大道(夏东路至梅园大街)、梅园大街、大桥南路、芙蓉大道(大桥南路至东外环路)、东外环路(滨江路至芙蓉大道)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其中东外环路(滨江路至芙蓉大道)、大桥南路辅道包含在甲级限行区范围;西外环路、澄张专用公路、芙蓉大道快速路食品城立交桥(普惠路东匝道口至梅园路西匝道口主线段)、璜大立交桥(大桥南路东匝道口至东外环路西匝道口主线段)及其它构成环线的道路不包括在内】。
      以下区域为市区乙级限行区,允许办理甲级或乙级限行区通行备案的车辆通行,未办理通行备案的车辆6时至22时禁止通行:
      以甲级限行区南沿的梅园大街、大桥南路、芙蓉大道为分界道路,东沿的东外环路为分界道路,以及锡澄路、云南路、徐霞客大道、江阴大道、长山大道、滨江东路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云南路包含在乙级限行区范围;徐霞客大道、澄杨路、澄张专用公路、东外环路(澄杨路至芙蓉大道)、芙蓉大道快速路食品城立交桥(普惠路东匝道口至梅园路西匝道口主线段)和璜大立交桥(大桥南路东匝道口至东外环路西匝道口主线段)及其它构成环线的道路不包括在内】。
      全天禁止通行措施
      城市快速路:包括芙蓉大道快速路主线(普惠路东匝道口至梅园路西匝道口、大桥南路东匝道口至东外环路西匝道口除外)、大桥南路快速路主线(埠路桥路隧道北进口至徐霞客大道)。
      地面禁货道路:包括黄山路全线、君山路全线、临江路全线、澄江路(花园路至大桥路)、大桥路(澄江路至人民路)、芙蓉大道辅道(梅园大街至大桥南路)。
      通行注意事项
      机动车禁止鸣号区域:市区甲级限行区。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按原有通行规定执行。 
      限制通行的车辆需进入限行区域内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限行区域长期或临时通行备案,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类型的部分车辆,可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通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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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备案办理指南
      本通告未尽列的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道路,车辆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及110联动车的通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3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江阴市公安局关于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摩托车、限制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废止。
      03、深圳南山区大货车限制通行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在我市部分道路对大货车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货车驶入南山区荔海二道、沿湖路(月亮湾大道—前海路)。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货车限行规定限制。
      三、本通告所称大货车是指重型、中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
      四、大货车除应遵守本通告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继续在我市部分区域及道路对货车实施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23)247号]的要求。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1月26日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5月13日
      (来源:五台县人民政府、江阴公安微警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