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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含危险货物运输)
2024-05-23   【打印【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4〕3号)要求,为组织做好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

      一、活动主题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二、活动时间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其中6月16日为“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三、活动内容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为重点,组织专题学习或集中宣讲,全面领会精髓要义。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普法”等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生产 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典型案例解析片和“全民安全公开课”等,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部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开设安全宣传专栏,推进安全生产经验交流。
      (二)组织“畅通生命通道”宣传。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企业聚焦“畅通生命通道”这一主题,充分利用海报、动漫、宣传画等多种形式,通过车船、地铁、场站、渡口、港区、施工现场等交通设施和场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持续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继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扩大“畅通生命通道”的宣传面、影响力。
      (三)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6月16日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播放“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片和公益广告,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举行安全倡议、安全宣誓等活动,布置主题公益展板,发放相关应急科普资料,为公众提供安全咨询服务,鼓励各类安全科普宣教和体验基地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加强安全生产法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四)举办安全生产技能竞赛。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企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操作规程、风险隐患防控措施等内容,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技能大比武大练兵、避险逃生知识竞答等,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知识热情,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业务能力,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行业企业要加强事故案例的学习、分析和培训,把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和防范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部安委办将编制“安全生产‘月月谈’资料汇编”,适时送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推进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突出道路及水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桥梁隧道基础设施高边坡防护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检查走访辖区重点企业,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鼓励公众举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举报案件,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发挥社会群防群治作用。
      (七)强化疏散逃生专项应急演练。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企业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聚焦“畅通生命通道、提升疏散逃生能力”,加强应急预案修订,适时组织开展疏散逃生应急演练,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应急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和交通参与者对安全出口、逃生通道等设施的认识,持续提升全员避险逃生能力。要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驾驶员防御性驾驶培训,推动提升在突发情形下的应急处置操作能力。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积极参加,确保相关工作科学有效开展。部内各司局要加强对所属领域相关活动的指导。
      (二)确保活动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月”活动跟踪督导,切实把活动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稳步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等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过度留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于5月23日前报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收集汇总本地区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成效,于7月2日前将活动总结一并报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附件:“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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