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印发《关于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
2024年7月13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台政发〔2024〕11号),台州市自2024年11月1日0时起,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全面限行。自2025年10月1日起,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限行。
对违反《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外地车辆同等有效。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一般指2013年7月1日前生产的柴油货车,到现在最少有11年,更早的有近14-15年的使用年限,已接近报废,由于使用年限长、发动机老化、超负荷使用现象严重等原因,车况差,排放超标率高,经常冒黑烟。有些达标的,其排放标准(PM50mg/km、NOX500mg/km)也是现行国六B排放标准(PM4.5mg/km 、NOX60mg/km)的11.1倍、8.3倍。通过限行措施可以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进程,对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和交通安全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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