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重要水源地周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工作要求,更好保障水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路线规划指南》等规定,决定对鹤壁市南水北调干渠跨渠道路和盘石头水库周边部分道路,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的措施,现将禁行路段通告如下:
一、禁行道路、桥梁
(一)淇县辖区:
1、太行大道秦庄北跨渠公路桥
2、淇县工业路杨庄北跨渠公路桥
3、小庄西跨渠公路桥
4、刘河东跨渠公路桥
5、武庄东跨渠公路桥
(二)淇滨区辖区:
1、湘江路跨渠公路桥(断头路)
2、夏庄跨渠公路桥
3、新老区快速通道跨渠公路桥
4、刘庄村北跨渠生产桥
5、刘庄火车站跨渠生产桥
6、大盖族跨渠生产桥
7、渤海大道跨渠公路桥
8、小莲庄跨渠生产桥
9、浚鹤铁路桥
10、侯小屯西跨渠公路桥
11、侯小屯西北跨渠公路桥
(三)盘石头水库周边道路
1、牛盘线(小河涧--水库段)
2、七里沟景区内部道路(山门--杨寨沟)
3、盘石头水库内部道路(水库--杨寨沟)
二、允许通行道路
(一)淇县辖区
1、G342国道全天24小时允许通行。
2、大海线全天24小时允许通行。
(二)淇滨区辖区:S221省道全天24小时允许通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解除禁行时间以通告为准。
河南安阳汤阴县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进一步强化汤阴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日起河南安阳汤阴县城主城区和产业集聚区继续对普通货车(含低速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农用三轮汽车、拖拉机采取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1、县城主城区禁行区域:
振兴大道(不含)以北,安汤交界以南,铁东路(不含)以东,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围成的区域,不含中华路、乾坤大道和长虹路。
2、产业集聚区禁行区域:
精忠路(含)以南,阳光大道(不含)以北,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汤伏路(不含)以西围成的区域,不含金穗路部分路段(阳光大道至振兴大道路段)。
确需进入上述禁行区域的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可通过“搭手”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电子通行证。汤阴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汤阴县道路交通秩序。之前公告的禁行区域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7月26日
深圳发布全天禁止轻型柴油货车驶入“绿色物流区”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继续在全市十个行政区域内(新区)设置“绿色物流区”,禁止轻型柴油货车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轻型柴油货车驶入以下“绿色物流区”。
(一)福田区。福田中心片区:由新洲路(不含)-红荔路(不含)-彩田路(不含)-滨河大道(不含)合围区域(不含区域内的深南大道)。景田片区:由新洲路(不含)-香梅路(不含)-红荔路(不含)-北环大道(不含)合围区域。
梅林片区:由彩田路(不含)-梅坳八路(不含)-凯丰路(不含)-梅林路(不含)合围区域。
(二)罗湖区。人民南片区:由深南大道(不含)-东门南路(不含)-春风路(不含)-建设路(不含)合围区域。
沙湾片区:沙湾路。
(三)南山区。科技园片区:由深南大道-沙河西路(不含)-滨海大道(不含)-南海大道(不含)合围区域。
大学城片区:由丽水路-丽山路(不含)-学苑大道(不含)合围区域。
蛇口片区:由一号路-望海路(不含)-工业二路(不含)-工业一路(不含)合围区域。
(四)盐田区。盐田中心片区:由海山路-海景路-东和路-海涛路-深盐路(不含)-香径南街-香径东街合围区域。
梅沙片区:由盐梅路(不含)-环梅路(不含)合围区域。
(五)宝安区。海秀片区:由裕安一路-宝安大道(不含)-新安西路-海秀路-兴业路合围区域。
(六)龙岗区。龙城片区:由龙福路(不含)-龙城大道(不含)-龙翔大道(不含)-黄阁路(不含)-清林路(不含)-吉祥路(清林路至龙福路段不含)合围区域。
(七)龙华区。深圳北站片区:由留仙大道(不含)-民塘路(不含)-白龙路(不含)-致远南路(不含)-致远中路(不含)合围区域。
(八)坪山区。体育中心片区:由新合路(不含)-比亚迪路(不含)-体育三路(不含)-八号路(不含)-体育二路(不含)合围区域。
(九)光明区。光明广场片区:由光明大道(不含)-华夏路(不含)-光侨路(不含)-观光路(不含)合围区域。
(十)大鹏新区。大鹏葵涌中心片区:由金岭路(不含)-金业大道(不含)-金葵中路(不含)-坪葵路(不含)合围区域。
(十一)跨区域。东部华侨城片区:盐三路、碧三路。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我局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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