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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山东淄博、河北石家庄危化品运输车限行;连云港加强徐圩新区港危化品船舶夜航安全管理
2024-08-23   【打印【关闭】
       01、山东淄博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加强淄博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桥匝道。
       二、城市快速路禁限行规定(一)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二)摩托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三)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四)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五)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六)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七)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八)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就近驶离快速路,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告标志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
       四、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实施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19日。
       02、河北石家庄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加强市区道路通行管理,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保证市区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倡导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的新时代交通出行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道路通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规定
       (一)本埠(冀A号牌)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不含国VI排放标准、新能源汽车、中型厢式货车)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复兴大街(安济路至衡井公路)、学府路(友谊大街至胜利大街)、古城路(古城西路北三环桥下至高营大街)。
       (二)本埠(冀A号牌)国VI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不含新能源汽车、中型厢式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限制通行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复兴大街(安济路至衡井公路)、学府路(友谊大街至胜利大街);17时至次日9时30分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古城路(古城西路北三环桥下至高营大街)。
       (三)外埠(非冀A号牌)过境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不含新能源汽车、中型厢式货车)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复兴大街(安济路至衡井公路)、学府路(友谊大街至胜利大街)、古城路(古城西路北三环桥下至高营大街)。高速公路绕行路线:京港澳高速、青银高速、西柏坡高速、津石高速、京昆高速、北绕城高速。国省干道绕行路线:G338(海天线)、G234(兴阳线)、S204(新赵线)、S392(衡井线)、G515(定魏线)、S203(无繁线)。
       (四)中、重型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含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限制通行复兴大街(安济路至衡井公路)、裕华路(东二环至西二环)、中山路(东二环至西二环)、维明大街、青园街、二环路(含)以内高架路;7时至9时、17时至19时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
       (五)中、重型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复兴大街(安济路至衡井公路)、学府路(友谊大街至胜利大街)、古城路(古城西路北三环桥下至高营大街)。
       二、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中型厢式货车通行规定
       (一)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中型厢式货车限制通行二环路(不含)以内高架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限制通行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
       (二)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中型厢式货车(均不含新能源汽车),9时至11时、15时至17时限制通行以下道路:体育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青园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中华大街(北二环至南二环)、维明大街(宁安路至槐安路)、中山路(东二环至西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三)微型、轻型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限制通行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
       三、中型、大型载客汽车通行规定中型、大型载客汽车,限制通行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复兴大街)、和平路主路(建华大街至西二环)。
       四、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
       (一)摩托车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复兴大街(安济路至衡井公路)。军用、警用、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
       (二)已申领石家庄民生行业专用电子标识的行业类保障民生车辆(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严格落实“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编码编号、统一持证上岗),采取限量管控措施。  
       (三)悬挂临时号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限制通行中山路(体育大街至友谊大街)、裕华路(体育大街至友谊大街)、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
       五、教练车、通勤班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通行规定
       (一)教练车从事教学活动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
       (二)通勤班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通行路线通行和站点停靠,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车和私设站点。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全天限制通行复兴大街、启程路、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
       六、公交专用道管理规定
       (一)市区公交专用道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通勤班车、巡游出租车、校车、外地来石旅游的专用客车以及10座(含)以上车辆可在公交专用道借道行驶,其他车辆禁止驶入。
       (二)公交专用道设置在路口右转导向车道的,其他车辆应当根据指示标志进入公交专用道右转通行;公交专用道外侧设置有单位、小区、停车场等车辆出入口的,其他车辆可在临近出入口50米范围内进入公交专用道右转通行。
       七、其他规定
       (一)对确需通行限行区域内道路的应急抢险、城市民生需求、城市物流配送、保障城市运行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实行通行证管理。办理通行证途径:“石家庄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sjzhgajj)→微警务→通行证业务办理或登录“交管12123”APP申请城市货车通行码。
       (二)本《通告》所指的危险品运输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统称。
       本《通告》所指的工程运输车辆,主要是指运输建筑渣土及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
       本《通告》所指的中型厢式货车,是指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厢式货车。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1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在市主城区对重型货车实行限行绕行的通告》、2021年12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2023年1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货车在市区通行有关事项的通告》、2024年5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货车在市区通行有关事项的通告》同时废止。
       03、连云港加强徐圩新区港危化品船舶夜航安全管理
       2024年8月起,徐圩港区陆续开通危化品船舶夜航,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徐圩港区危化品船舶夜航安全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审批的船舶、“三无”船舶、证照不齐或失效船舶进出徐圩港区,执法部门将对“三无”船舶予以没收取缔,依法销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游艇、快艇、摩托艇、橡皮艇等在徐圩港区从事载人、海钓、潜水、捕捞等海上活动。
       三、严禁通过攀爬、破坏港区防波堤挡浪墙及封闭围网等方式进入徐圩港区进行赶海、捡拾海货等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参与其他妨碍徐圩港区危化品船舶夜航安全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拒不配合、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将移交公安、海警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鲁中晨报、石家庄发布、徐圩新区,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