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安徽宿州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宿州市埇桥区学府大道实行限制货车通行措施(限行区域示意图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区域
埇桥区学府大道(宿州大道至汴河东路路段)
二、限制通行规定
1、限制通行区域内所有道路,每日6:00—22:30禁止中、重型货车、挂车通行。除城市工程运输车(含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以外的其他用于城市货物配送的中重型货车、挂车在每日22:30—6:00可以在学府大道区域内道路通行,无需申请城市货车通行码。
2、轻型及以下货车全天24小时可以在学府大道区域内道路通行,无需办理通行证。车长不超过6m、宽度不超过2.2m、高度不超过2.8m的中型厢式货车(含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参照轻型货车管理。
3、因城镇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行时段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中重型货车、挂车,需申请货车通行码(证)后,方可通行。
4、城市工程运输车(含渣土运输车、混凝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如需在学府大道区域内通行的,全天24小时均需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
三、货车通行码(证)办理
1、城市配送货车(具体范围见上文所列)通行码(证)办理:个人名下车辆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菜单申请办理。企业名下车辆可通过企业用户,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gab122.gov.cn)”申请办理;驾驶人也可以在交管“12123”APP绑定对应车辆后通过APP申请(驾驶人绑定车辆须与企业备案的人员车辆信息一致)。
2、工程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办理:仍按照原途径申请办理。
四、其他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通行政策按照政府应急预案执行。本通告自2024年9月16日起实施。
限行示意图
02山东临沂化工产业园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出入临沭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人员和车辆管理,减少重大危险源周边人员数量、降低安全风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4〕13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9月18日起,对化工园区实施分区封闭化管理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闭化管理措施
(一)封闭化区域划分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封闭化建设要求,结合安全风险、道路通行等实际情况,决定将临沭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分为A、B、C共3个区域进行封闭,封闭化区域见附图。后期根据道路建设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二)封闭化区域管控卡口设置3个分区共设置12个卡口。
A区设置4个卡口:兴福街与青石路路口东侧、兴大西街与金牛路交会处北侧、金贸路与兴福街路口西侧、金牛路与兴业街路口南侧。B区设置2个卡口:金柳路原春雨化肥门口北侧、金柳路与朝阳街交会处。该处两个卡口禁止无关行人通行。C区设置6个卡口:金裕工具门口西侧、兴大西街与金牛路交会处南侧、南环西路与金牛路交会处东侧和北侧、兴大西街与工业南路交会处南侧、朝阳街与工业南路交会处北侧。
(三)封闭化区域车辆、人员进出要求园区内门禁卡口实施24小时全封闭管控,与封闭区内企业无关的车辆(包括危化品运输车辆、建设工程车)、人员严禁进入。机关单位、封闭区域内企业相关车辆、人员通过提前录入系统识别进出;外来人员、车辆实行预约申报制度,需向所前往的企业或开发区预约,经同意后方可入园通行;进出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除企业审核外,还需开发区审核。(危险化学品车辆预约审核联系电话:0539-6262906)
二其他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相关单位须做好对员工、进出车辆的宣传工作,及时提醒本单位员工、上下游供应商及关联单位按规定行驶,避免造成生产和工作上的不便。请广大市民自觉配合化工园区封闭管理,遵守交通指引,合理选择出行道路,注意交通安全。
03河南三门峡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更好保护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渑淅高速公路南阳西峡至豫鄂省界段,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4年9月10日起,渑池至淅川高速公路(S57)南阳老界岭收费站(K13+400)至豫鄂省界段,全天禁止危(K140+379、含在建)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沿线老界岭、西峡、淅川、马蹬、丹江湖等收费站(含在建)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可绕行G208国道、G241国道、S330省道、S103省道等路段。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请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通行,自觉服从指挥疏导,依法守规安全行驶。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徽公安交警在线、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平安三门峡,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