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将“突出违法行为动态清零”专项行动与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紧密结合,紧盯“客危桥渔”等海事传统重大风险,同时充分考虑海钓、风电工程等海上新业态快速发展对海上交通安全和搜救应急带来的较大挑战,形成了17项严重影响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的问题及23项突出违法行为。
01、游艇实际乘员超过乘员定额、超航区参与海钓活动
游艇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02、商、渔船在航道交会时,未按规定守听VHF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03、海上风电建设、运维期间,交通船舶超出其额定载客人数进行载客运输。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
04、船员临水作业不规范穿着救生衣,一旦失足落水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05、船舶不遵守桥区水域航行规则,过大桥未报告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06、内支线集装箱船舶绑扎系固严重不规范导致集装箱落江的安全风险
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07、内河砂石船冒险开航(超抗风等级、冒雾等)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08、危险货物被瞒报或谎报,作为普通货物托运,运输条件不满足危险货物的要求,形成火灾爆炸等危及船舶安全船员生命的隐患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09、碰撞类事故易发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
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10、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11、客运船舶未按规定航路航行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12、船上配员不满足要求,存在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人员操纵船舶航行、开展作业等情形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
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13、船舶未按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4、船舶开航前,船员疏忽开展船舶相关安全设备的检查自查,未及时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15、泥浆渣土运输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16、水工施工作业船舶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作业等情形,危害作业安全
船舶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17、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五或者一吨
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存在误差。
行动期间,上海海事局将强化现场与电子巡查的动态监控,每年将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整治行动,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严惩不贷,树立“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对于同一公司船舶在辖区内屡犯不改的,将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实施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航运公司应积极行动,深化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自查自改的第一责任人,构建完善的自查自纠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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