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1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最终结果
(一)原油船运力。
1.6000载重吨及以下小型原油船。
(1)浙江海之润海运有限公司,4200载重吨;
(2)浙江恒晖海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
(3)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5500载重吨。
2.1万~2万载重吨原油船。
(1)宁波甬旺航运有限公司,12000载重吨;
(2)宁波市恒兴船务有限公司,11210.6载重吨。
(二)成品油船运力。
1.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
2.上海建桥国际航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
3.舟山建桥船务有限公司,6500载重吨;
4.安徽宁申船务(集团)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
(三)化学品船运力。
1.5000载重吨及以下盐酸专用船。
(1)天津东疆中石海运有限公司,5000载重吨;
(2)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
(3)浙江密尔克卫航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
2.14000载重吨及以下并取得船检机构授予的甲醇燃料加注船舶附加标志的化学品船。
(1)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14000载重吨;
(2)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7800载重吨。
3.其他10000载重吨及以下高端不锈钢化学品船。
(1)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载重吨;
(2)上海君正船务有限公司,8500载重吨;
(3)浙江盛龙船务有限公司,6500载重吨。
(四)液化石油气船运力。
1.浙江华油海运有限公司,5000立方米;
2.浙江长龙海运有限公司,3700立方米;
3.宁波力天海运有限公司,5500立方米。
(五)液化天然气船运力。
1.全年可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压载时船舶水线以上高度小于等于22米)、舱容为1.4万立方米及以下的沿海省际LNG运输船。
(1)上海申春船务有限公司,14000立方米;
(2)湛江市富达水运船务有限公司,14000立方米。
2.8万立方米及以下其他沿海省际LNG运输船。
(1)浙江华祥海运有限公司,80000立方米;
(2)福州五洋成品油贸易有限公司,12000立方米。
二、其他事项
(一)取得相应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的,评审结果失效,且两年内暂停其参加综合评审。
1.获得5000载重吨及以下盐酸专用船运力、全年可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压载时船舶水线以上高度小于等于22米)且舱容为1.4万立方米及以下的液化天然气船运力的企业,需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24号)的要求,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
2.除上述船舶运力外,取得其他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的企业,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2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2022年度的评审结果已过期,相应企业暂停参加2024年、2025年综合评审。
北京中油华远油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原油船运力。
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200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液氨专用船)运力。
上海长石海运有限公司:28000立方米液化天然气船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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