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安徽铜陵查处一非法运输危废机油案
近日,铜陵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中队在日常路面执法检查时,查处一起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废机油运输经营案件。
当天上午,执法人员在市沿新大道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蓝皖GAXXX6轻型厢式货车侧门布满黑色油污,形迹可疑。检查发现,该车已被改装,车厢内安装一个容量为1000升的油罐,车内部随处可见黑乎乎的废油渗液。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驾驶员郑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鉴于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其运输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进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系统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耐心讲解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进一步处理。目前,违法载运的废机油已由专业运输车辆转运,违法车辆已恢复原状,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下一步,铜陵市交通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大道路运输领域的执法力度,常态化开展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切实营造安全畅通道路运输环境。
02、江苏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指南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以下称“17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
(一)补贴范围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含柴油、汽油、天然气等动力类型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含柴油、汽油、天然气等动力类型货车)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报废车辆与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4)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营运车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做强制性规定。
3.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括冷藏保鲜。
(二)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三)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具体标准按“17号文”执行。其中,对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满一年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实施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按照新购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对挂车不予补贴。
二、资金申请与审核
(一)资金申请
拟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填报提交《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相关材料原则上按“一车一档”的要求提交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可授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代为受理并进行初审。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合格证》《道路运输证》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材料审核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应及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政策要求进行集中会审,形成审核意见留档备查(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地在前期审核工作中,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可先盖部门章(业务章),后续定期统一在《申请表》上加盖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公章。
1.审核车辆报废凭证。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本地号牌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排放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并按照商务部门明确的查询方式,核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与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一致性。《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日期不分先后。
2.审核更新车辆凭证。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本地号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合格证》及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轴数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排放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道路运输证》、新能源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或由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该标准的承诺书,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其中,有效《道路运输证》认定标准及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认定参照《关于加快做好老旧营运货车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苏交运函〔2024〕411号)相关规定执行。
3.补正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贴发放与管理
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补贴资金实施限额管理,以申请提交先后次序进行审核,并按审核通过次序发放补贴,年度计划额度用完即止,具体补贴资金限额由各设区市结合地区实际确定。
(一)资金发放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汇总符合补贴申请条件和要求的车辆信息,形成全市域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汇总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全额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流程图如下:
(二)资金管理
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严防伪造、变造相关证明及重复申报等情况,提醒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发放合法合规。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还应当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来源:铜陵交通运输执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