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事关深港跨境运输!(含危险化学品)
为加快落实深港跨境运输“东进东出、西进西出”战略安排,加速推进皇岗口岸功能调整,优化陆路口岸功能布局,经深港两地口岸部门协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7月30日0时起,运载特定货物原限定经皇岗口岸通行的跨境货车可经皇岗口岸或深圳湾口岸通关。运载特定货物车辆经深圳湾口岸的通行时间为9:30—17:00。
二、转运期间,经东滨路、科苑南路等货车禁行道路进出深圳湾口岸的跨境货车,须依照深圳交警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通行时间以许可证注明的时间为准。(临时通行许可申办网址:https://msjw.ga.sz.gov.cn/)
三、《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范围内“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禁止经深圳陆路口岸通行。
四、深港跨境运输分流转运的系列公告,敬请关注深圳口岸发布、深圳市口岸办官网。
02、陕西榆林规范危化品运输车辆停放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榆阳区实际,现就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停区域
下列区域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含空载、待装待卸、临时停靠等):
(一)绕城快速干道以内区域,以及沿线商铺门前(用于保障生产、生活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后,限时在相关企业的专用停车区域临时停放);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三)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居民住宅区(含乡镇)、商业街区、集贸市场等;
(五)重要军事设施、通信枢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如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化工企业等)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八)城市主要干道、桥梁、隧道、涵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
二、规范指定区域停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在榆阳区行政区域内临时停放的,必须驶入专用停车场或在指定的临时停放区域进行停放。
(二)榆阳区已建立了榆阳经开区(芹河)危化停车场(G242绕城西过境线下行线K657+647处),并提供规范免费停放服务。鼓励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专用停车场停放。
(三)对于因装卸作业确需临时停靠的车辆,应选择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公共设施、符合安全条件的空旷地点,并确保有专人值守看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装卸作业必需时间。
三、应急处置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停放或临时停靠期间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第一时间拨打110、119报警,同时报告所属运输企业及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
四、法律责任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停区域停放、在非指定区域随意停放、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未履行报备手续或应急处置不当等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0912-3260122
榆阳区交通运输局:0912-3882220
榆阳区应急管理局:0912-3607222
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3、四川成都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加强成都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专门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指明的危险化学品车辆。
二、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运输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驾驶人连续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且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四、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G4202绕城高速公路、机场高速公路、成温邛高速公路、成灌高速公路、成彭高速公路等成都市管辖的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五、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或道路。确需进入的,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成都市中心城区G4202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不含G4202绕城高速公路)的道路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确需进入上述区域以内道路通行的,应当事前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申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进入除上述中心城区禁行区域以外我市行政辖区其他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道路通行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七、严禁过境成都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本市明令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或道路。
八、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交通组织调整情况,在相关道路设置、更新交通信号。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口岸发布、榆林宣传、成都交警,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