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交通部印发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站乏燃料(以下简称乏燃料)运输管理,保障乏燃料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乏燃料铁路、公路、水路及多式联运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乏燃料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及船舶航行工作,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乏燃料道路、水路运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审批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申请,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参与乏燃料道路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乏燃料运输容器相关许可、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辐射应急工作。
(四)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审查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转移、装运相关文件,组织协调乏燃料运输核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五)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铁路运输,指导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做好辖区内乏燃料铁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乏燃料运输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乏燃料道路运输转移装运、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等相关审批手续。
其中,通过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乏燃料,对接驳水上、铁路运输的短途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路线固定的,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一年内有效。
第五条 乏燃料铁路运输应当在具备乏燃料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乏燃料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存在超限运输情形的,承运人还应当取得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乏燃料水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乏燃料运输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证书、文书。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以及辐射监测报告、运输说明书、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等材料。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
托运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材料的,承运人不得开展乏燃料运输活动。
第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乏燃料运输应急预案。
第八条 乏燃料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和具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乏燃料启运前,核电站营运单位与托运人应当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和重量;托运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
第十条 乏燃料启运前,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职责对乏燃料运输货包、载运工具、装卸设备,以及运输用的通信设备、辐射监测仪表、其他装备与器材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乏燃料多式联运的货包规格、货包与载运工具的连接、货包装卸等应当符合有关多式联运接口技术的要求。
第十一条 装运乏燃料的铁路车辆由托运人配置并负责管理,专车专用。铁路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所申领的各项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展乏燃料运输活动,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输条件,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乏燃料运输活动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乏燃料运输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对乏燃料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
第十五条 托运人应当制定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核材料管理、实物保护与保密、辐射监测等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及必要的设备装备,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对乏燃料运输过程实施严密的监管和守护,落实核与辐射安全责任。承运人应当配合托运人做好相关工作。
乏燃料运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押运人员。
乏燃料运输期间,托运人及承运人在各运输环节及交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监测要求。
第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并会同承运人、装卸码头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乏燃料装卸场地、码头开展装卸作业,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设备;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十八条 乏燃料多式联运交接过程中,托运人与各相关承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货包交接。
第十九条 乏燃料运抵目的地后,托运人与承运人、托运人与收货人依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乏燃料运输结束后,托运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并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
第二十一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及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各级核应急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乏燃料运输活动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乏燃料运输除了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铁路、公路、水路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其他乏燃料运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02、湖北查处一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案
近日,湖北武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案件,确保交通运输秩序安全有序。
7月14日晚,武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普货车辆装载危险品(鞭炮)运往武穴。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武穴南设点蹲守,发现该货车向大金高速口方向行驶后,执法人员立刻赶往现场,查获一车鞭炮。在对现场进行录相和拍照取证后,联系拖车公司将该运输鞭炮货车拖至超限检测站院内,与公安局治安大队一起清点后,将车内670箱烟花爆竹转移至危险品专用仓库进行存放。此次执法行动,体现出“部门协同、靠前指挥、主动治理”的执法模式,及时消除了一起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03、江西赣州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进一步优化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统筹平衡城市物流与治污、缓堵、安全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赣州南康区货运车辆限时禁行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6:00至24:00限时禁止轻型(含)以上货运车辆、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变型拖拉机等车辆在以下路段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未标注“不含”的边界道路均属于限时禁行范围)行驶:
(一)以机场连接线(不含)、观澜大道(原滨江大道)、赣南大道(不含)形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陈赞贤大道);
(二)以赣南大道(不含)、旭山北路、泰康西大道、金赣西大道、和谐大道、慈航路、苏访贤大道(不含)、迎宾南大道(不含)、迎宾中大道(不含)、新康东大道、金河路形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每日7:00至10:00、16:00至21:00限时禁止中型(含)以上货运车辆、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变型拖拉机等车辆在赣南大道路段〔赣南大道与秀峰大道路口(不含)至赣南大道与康唐大道路口(不含)〕行驶。
三、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限时禁止轻型货运车辆;每日7:00至10:00、16:00至21:00限时禁止中型(含)以上货运车辆、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变型拖拉机等车辆在以下区域和道路行驶:
(一)迎宾东大道十字口桥桥面至迎宾南大道与天马山大道路口(不含)路段;
(二)文峰大道、兴业大道、工业大道、景泰路、星池路、坪塘路、红木路、谭邦路、玉带路、百胜路、巴树下路(原支二路)、工业一路、工业二路、工业三路、工业四路、工业五路、工业六路、金马路(原通用路)等全路段。
四、全天候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G105国道南康段(含迎宾东大道、迎宾中大道、迎宾南大道、G105国道南康区龙回段)、G323国道南康段〔泰康西大道与G323国道路口(不含)至大余交界处〕、X666县道全线及Y973乡道全线行驶。
五、轻型厢式货车、封闭式轻型货车及皮卡车不受限时禁行措施限制,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在我区高架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参照轻型货车限时禁行措施管理。
六、赣南高架路南康段禁行措施按赣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高架路禁行车辆范围的公告》执行。
七、城市配送、民生物资、市政工程建设等车辆确需在限行时间、限行道路通行的,应当提前在“交管12123”APP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或前往赣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康大队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经批准方可按规定通行。
八、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九、本通告实行后,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注意交通标志变化,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对于违反上述货运车辆限行管理措施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康大队负责。
十一、本通告于2025年9月1日零时起施行。2018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货运机动车限时禁行范围的通告》、2019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延长中型(含)以上货运机动车限时禁行时段的通告》、2021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货运车辆限时禁行范围的通告》、2021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场连接线货运车辆限时禁行时段的通告》、202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对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赣南大道Ⅳ标南康段采取限时禁行措施的通告》由赣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康大队依法同步废止。
04、甘肃金昌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为有效管控货运车辆通行秩序,更好的保障城区道路安全有序通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调整了我市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路段及时段
(一)限行区域及限行时段
G570线(新华大道至北环路)以西、北环路(G570线至南京路)以南、南京路(北环路至昆明路)以东、昆明路(南京路至永昌路)以南、永昌路(永昌北路)(昆明路至武威路)以东、武威路(永昌路至北京路)以北、北京路(武威路至兰州路)以西、兰州路(北京路至贵阳路)以北、贵阳路(兰州路至新华大道)以西北、新华大道(桂林路至G570)以北形成的主城区范围为限行区域,但不包括以上路段。
限行区域限行时段:每日6时至22时。
(二)限行路段及限行时段
1、新华大道(G570线至东环路)路段,限行时段:每日6时至22时;
2、兰州路(贵阳路至永昌路)路段,限行时段: 每日7:00-8:40;11:30-12:30;13:40-14:40;17:20-18:40;
3、永昌路(金川西路至公园西路)路段,限行时段: 每日7:00-8:40;11:30-12:30;13:40-14:40;17:20-18:40。
二、限行车辆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2、中、重型载货汽车、挂车、牵引车;3、大型专项作业车;4、三轮、四轮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三、不受限行车辆
1、军警货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环卫、绿化、降尘及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2、邮政车辆;3、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总载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
四、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通行提示
自2024年1月20日开始,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集中区实施封闭化管理,进入园区南环路、延安东路、泰安东路等路段车辆,特别是货运车辆,可通过金昌经开区通行预约小程序(详见附图)报备后通行。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随时预约,随时通行。
五、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
(一)限行车辆确需限行时间内在限行区域通行的,企业或车辆所有人(车辆备案人)应提前到限行区域管辖交管大队或在“交管12123”APP请货车通行码申请,申请通过的车辆,方可正常在限行区域及路段通行。
(二)已申请取得货车通行码的限行车辆不得在主城区及交通高峰期通行。
(三)已申请通行的限行车辆,须按审批允许通行的时段和路段通行。
(四)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来源:交通运输部、黄冈交通执法、南康融媒、金昌市公安局融媒体中心,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