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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贵州查获一油罐车进入工地违规卸油;深圳查处一普货装载危险货物远超豁免标准;东营探索危化品运输“非现场监管”新模式
2025-08-21   【打印【关闭】
       01、贵州查获一油罐车进入工地违规卸油
       近日,贵州黔南州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以“源头管控、精准排查”为原则,对辖区内成品油运输车辆,开展专项摸排调查工作。
       执勤民警在辖区巡逻的时候,发现一辆油罐车辆进入龙里县贵龙加油站,且未在加油站内加油卸油,只是进行了一次过磅,随即便离开加油站。民警立刻对该车进行跟踪。
       随后,民警发现该车辆进入到施工工地,在工地违规卸油,民警随即对正在卸油的车辆进行盘查。经现场盘查:驾驶员,驾驶贵CF**从贵阳市花溪区牛郎关中石化油库装载10吨柴油运输到龙里县纬三路一施工工地,驾驶员提供的电子货物运输单并不是该运输行程路线。
       经现场核实,初步判定该车辆涉嫌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危险物品,并且在居民区周边违规卸油、施工工地违规设置油罐储存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
       随后,民警立即对涉案车辆进行查扣。并将该线索移交县成品油行业整治专班作进一步处理。
       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非法储存柴油,储存条件往往达不到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泄漏、起火等情况,极易引发爆炸,给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种行为就如同在人群密集区埋下了一颗 “定时炸弹”,危险随时可能降临。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若非法储存、销售柴油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02、深圳查处一普货装载危险货物远超豁免标准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了一辆普通货车装载了17.7吨2.1类危险货物远超豁免标准。
       近日,执法支队港航大队在赤湾集装箱码头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一辆粤K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03E危货堆场进行还柜作业。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王某表示本趟运输的是气雾剂,属于2.1类UN1950危险货物(国家标准GB 12268-2025 危险货物品名表)。其本人有从业资格证,但该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证及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
       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货主公司进行调查。经核实,根据MSDS检测报告、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佐证材料,本次运输危险货物总重17700KG,净重16790KG,当事人王某运输该批次危险货物重量已超出豁免范围。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补充调查,其表示涉案车辆还未办理过户。确认为其本人所为,对相关危险货物重量无异议,并表示不会再犯类似错误。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王某涉嫌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什么是危险货物(运输)豁免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豁免管理,指的是具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标准(如《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或者行业标准(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或者交通运输部等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对部分危险货物在运输环节作出的特别规定——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符合豁免规定的危险货物无需适用严格的运输准入制度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豁免管理要注意以下事项:
       1、豁免应有明确的依据。
       2、虽豁免,但不改变危险货物性质。
       3、符合豁免规定的,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无需适用严格准入制度(单位运输许可、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持证等)。
       4、并非所有危险货物都可豁免。
       03、山东东营探索危化品运输“非现场监管”新模式
       近年来,针对在途危货车辆多、流动性大、传统现场监管难覆盖等问题,东营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智慧协同监管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创建,坚持科技赋能,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打造共享共建共治的协同监管工作格局,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非现场”“无感式”监管正加速显现。
       1、数据赋能,搭建“非现场监管”数据平台
       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与科技应用深度融合,综合运用一体化平台、物联网、大数据等智能手段,着力破难题、优服务、增效率,“非现场监管”质效加速显现。
       一是基础信息“一网清”。通过在道路卡口、化工企业卡口、停车场卡口安装智能抓拍设备,实现对危险货物车辆运营轨迹的全程追溯和全域信息把控。
       二是违章信息“一网控”。依托车载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对驾驶员不规范驾驶行为进行精准识别并发出语音报警,有效规范驾驶行为。
       三是预警提示“一网达”。以车载卫星定位、电子地图系统为基础,对接公路、天气等系统,升级改造车载语音提醒功能,实现对事故多发路段、恶劣天气的及时预警。
       四是行驶过程“一码通”。“鲁运通行码”自动校验人、车、企资质,程序化前置出车前车辆技术检查,对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动态赋码、分级管理。“东运车辆码”依托车载卫星定位、公路智能卡口数据,对市域内本外地车辆违章行为全程记录、量化计分、精准画像、分级管理,聚力破解外地车辆“非现场监管”缺乏科技手段的难题。
       2、信息制导,助力“非现场监管”靶向施治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重点高频违法事项,搭建数据分析模型,自动开展数据穿透和大数据分析,重点围绕车辆营运资质、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电子运单等异常行为进行系统分析、精准执法。
       一是比对筛查营运资质异常车辆。结合市边界卡口、重点化工企业卡口过车数据,系统自动与道路运政系统比对筛查车辆营运资质情况,可判定车辆无营运资质、年审超期、道路运输证超期等异常行为。
       二是比对筛查车载定位设备异常车辆。结合市边界卡口、重点化工企业卡口过车数据和车辆卫星定位回传数据,系统自动筛查经过卡口但无卫星定位数据回传车辆,判定卫星定位设备异常车辆。
       三是比对筛查无运单运输车辆。结合重点化工企业卡口过车数据和电子运单信息,系统自动筛查进出化工企业但无电子运单车辆,判定无运单运输车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定期开展综合研判,跟进联合执法,实时靶向打击。累计线上巡检车辆1000余台次,分析研判重载无运单隐患车辆200余台次,立案查处未按规定制作运单126起,行政处罚15.2万元;线上分析研判人为篡改卫星定位数据车辆50余台次,线下精准查处篡改篡改卫星定位数据车辆12台次,行政处罚24万元,形成了“线上分析研判+线下精准执法”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模式,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营运行为。
       3、信用惩戒,提升“非现场监管”工作质效
       探索建立数据互通共享、信息联合比对、执法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确保“非现场监管”发挥“高压电”“防火墙”作用,行业监管大数据耦合“化学效应”初步显现。
       一是凝聚监管合力。会同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
       二是加强信用惩戒。将“鲁运通行码”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运营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并作为企业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的重要依据,以结果导向提升“非现场监管”效力。
       三是探索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危货道路运输企业红黄绿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企业处罚情况和信用评价情况,按照红黄绿三级确定监管检查频次和方式,对红色等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黄色等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绿色等级企业,按照年度5%的比例随机抽查,实现精准化行政检查,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来源:贵州交警、深圳交通运输执法、东营改革,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