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吉林白城通榆县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鉴于白城通榆县绕越线公路即将通车(过境车辆可通过该线路绕行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现就调整城区货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道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类型
(一)核心限行车辆
1.重型货车:车长≥6米且总质量≥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2.中型货车:车长≥6米或总质量≥4500千克且<12000 千克的载货汽车;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二)豁免通行车辆(无需办理通行码,可在限行区域正常通行)
1.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2.封闭厢式货车(含新能源厢式货车);
3.城区内从事邮政寄递、民生物流运输的专用车辆;
4.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应急抢修救险车辆;
5.市政设施养护、道路洒水清扫、生活垃圾转运等环卫作业车辆;
6.园林绿化养护专用车辆。
二、货车限制通行的区域
爱国路(向海大街至生态大街,不含本路)—生态大街(爱国路至风电大路,不含本路)—风电大路(生态大街至东郊路,不含本路)—东郊路(风电路至民主路,不含本路)—民主路(东郊路至新发街,不含本路)—新发街(民主路至人民路,不含本街)—人民路(新发街至迎新街,不含本路)—迎新街(人民路至育才路,分时段限行)—育才西路(迎新街至向海大街,不含本路)—向海大街(育才路至爱国路,不含本街)围合范围内的区域。
三、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
1.6时至21时
2.迎新街分时段限行:
冬令时7时00分至8时00分;11时00分至12时00分;13时00分至14时00分;16时30分至17时30分。
夏令时7时00分至8时00分;11时00分至12时00分;13时30分至14时30分;17时00分至18时00分。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除绕越线以外通榆县建成区内所有道路。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时间
6时至21时
六、通行码办理
因城市运行保障、民生物资运输、企业生产物资、应急抢险及城市建设项目等需要在限行时间、区域通行的货车,车辆所属企业或车主应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申领电子通行码,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并确保通行安全。
七、遇有重污染、雪、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作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执行交通临时管理措施。
八、本通告发布施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非现场电子监控设备抓拍与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区域通行,或未按通行码载明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通榆县之前公布的有关城区道路货车及危险化学品车辆禁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3日起施行。
02、河南焦作温县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
为进一步规范焦作温县城区道路通行秩序,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出行安全,经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区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通行措施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车辆
本通告所称管控车辆是指: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其中微型载货汽车、微型专项作业车和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除外(以上车型均包含外埠号牌车辆)。
二、货车禁限行区域
(一)禁行区域
1.黄河路(古温大街至人民大街路段)
2.振兴路(慈胜大街至司马大街路段)
(二)限行区域
1.黄牌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限行区域:太极路(郭熙大街至司马大街路段)以南(含)、郭熙大街以西(含)、子夏大街(太极路至纬七路路段)以西(含)、纬七路以北(含)、司马大街(太极路至纬七路路段)以东(含)。
2.蓝牌货车限行区域:太极路(郭熙大街至司马大街路段)以南、子夏大街(太极路至纬七路路段)以西、纬七路以北、司马大街(太极路至纬七路路段)以东。
三、管控要求
(一)轻型车辆和中、重型新能源车辆可通过交管12123APP线上申领货车通行码后,在限行区域内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也可直接前往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勤务科线下申领办理临时通行证。
(二)中、重型燃油(燃气)车辆可通过交管12123APP线上申领货车通行码后,在限行区域以内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禁止进入禁行区域通行;也可直接前往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勤务科线下申领办理临时通行证。
(三)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低速货车、工程作业车等使用燃油的车辆禁止进入禁限行区域通行。
(四)渣土车、商砼车运输车须经住建、城管、环委办审核通过后,前往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勤务科申领办理通行证。
(五)执行各类应急、消防、抢险、救援任务的车辆;执行各类水、电、暖、气、路抢修任务的车辆;开展环卫作业等特殊任务的车辆可以24小时全区域通行。
四、通行时间
(一)轻型新能源车辆除高峰期外其它时段均可通行;其它管控车辆通行时间为每日8:00-22:00(其中禁行区域内高峰期禁止通行,早高峰:07:00-08:30;午高峰:11:00-12:30;晚高峰:17:00-19:00)。
(二)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时间为:每日0:00-06:00。
五、绕行分流路线
过境车辆可绕行:1.由东向西方向:绕行G207;2.由西向东方向:绕行G207;3.由南向北方向:绕行S236(谷黄路)-S235(西环)-G207;4.由北向南方向:G207-S235(西环)-S236(谷黄路)。
六、其它要求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除应急、抢险、救援车辆;重大民生保障车辆外,暂停审批货车通行码。已办理货车通行码的,橙色以上预警期间不得在禁限行区域通行。
(二)驾驶人应持货车通行码在禁限行区域内依规通行,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禁限行区域内,管控车辆确需在规定时间和路线以外通行的,需经县环委办同意。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8日0时起实施,其它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区管控车辆禁限行区域图
03、江西新余市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化解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余市中心城区、城市快速路、重点乡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禁行区域、时间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类型
车辆登记类型为:危化品运输车辆(不限载质量)。
二、限行禁行时段与范围
1.全天24小时禁行区域、路段:
(1)中心城区:厚德路(不含)—白竹路(不含)—北新路(不含)—仰天岗大道(含)—宝鼎路(含)—茶山路(含)—劳动北路(含)—钟灵大道(含)—阳光大道(含)—新欣大道(含)—新阳大道(含)—锦新大道(含)—玉带西路(含)—渝州大道(含)—渝州大桥(含)—冶金路(含)—聚德路(含)—团结路(含)—仙女湖大道(含)—园区东路(不含)—厚德路(不含)以内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北新路以东的白竹路。
(2)高新区:阳光中大道(含)—东兴路(含)—南源路(含)—新欣大道(含)以内区域道路。张固路(南源路至水西老街段)。
(3)渝水区乡镇路段:鹄山南街(鹄山集镇)、X293县道(人和至花堆)、X296县道(S221省道至江东村),经开大道。
(4)仙女湖区:钟灵大道,仙女湖大道,环湖路,S312省道(新余至欧里路段),X299县道观巢集镇,X296县道(欧里至白梅),X304县道(欧里至白梅),X295县道(观界线),Y178乡道(公安三所路段)。
2.每日11:30-14:00,17:00-19:00,23:00-次日8:00禁行路段:
渝水区乡镇道路:X612县道水北中学段(S221省道至Y131乡道),罗新大道,Y169乡道夏莲路段(S221省道至Y171乡道),Y171乡道下保路段(Y169乡道至S434省道)。
3.每日20:00-次日06:00禁行路段:
仙女湖区乡镇道路:白竹路(河下集镇-中石化油库)。
三、有关规定:
因生产、生活等确需在限行路段、限行时间内通行的货运车辆,需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货运车辆通行码(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方能通行。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五、通行证办理:
需要办理上述通行码(证)的货运车辆,可通过“交管12123”APP或辖区交管大队进行申请办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28日起生效施行。
04、广东一企业非法储存危化品被处罚6万元
近期,坦洲镇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操作车间内储存了油墨、光油等大量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清点,约1.78吨。
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坦洲镇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提醒: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着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并控制储存总量,设置安全设施等,最大限度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来源:平安通榆、温县融媒体中心、新余交警、坦洲发布,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