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辽宁大连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
为确保金普新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39条之规定,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对金普新区部分道路采取部分车辆限行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限行车型
●重型和中型的载货汽车(不含 “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限行规定:
每日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在“限行道路”通行。(“限行道路”见下文)。
全天禁止在“禁止通行道路”及“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禁止通行道路”及“禁止通行区域”见下文)。
每日16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禁止在友好街、解放路、金兴路、胜利路(金兴路至三里桥路段)通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低速电动车以及拖拉机、畜力车限行规定:
全天禁止在“限行道路”、“禁止通行道路”、“禁止通行区域”、渤海大道以及振连路通行。(“限行道路”“禁止通行道路”“禁止通行区域” 见下文)
●摩托车限行规定:
全天禁止在金马路的黄海西路至振兴路路段、斯大林路的向应广场至五一路路段通行。
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滨海公路的港顺大街至红星岭南街路段禁止通行。
限行区域
● 限行道路
1.国防路的五一路至八一路路段
2.胜利路的G202三里桥至金兴路路段
3.金兴路全路段
4.解放路的金兴路口至友好街路段
5.友好街全路段
6.淮河西路全路段
7.铁山西路全路段
8.振兴路全路段
9.松岚街全路段
10.东北大街全路段
11.赫山西路全路段
12.五一路的合岳街至东北大街路段
●禁止通行道路
1.五一路的金港路西至合岳街路段
2.八一路全路段
3.201国道的夏金线路口至八一路路段
4.永安大街的永安隧道至八一路路段
5.滨海路金州大桥路段
6.东方一号路全路段
7.辽河西路、辽河中路、辽河东路全路段
8.图强路的松岚街至学府大街路段
9.滨海公路的红星大桥至振鹏南路路段
10.玄德路的数字湖桥至双D港五街路段
11.湖南一街的生命一路至生命三路路段
12.生命二路的双D港五街至湖南四街
13.湖南二街的生命二路至生命三路路段
14.东北四街的黄海西四路至淮河西路路段
15.观石路的港青街至中心大街路段
16.杏林西街全路段
●禁止通行区域
金港路—五一路(含)—国防路—八一路(含)—胜利路—金兴路—解放路—东山路(含)—五一路(含)—凤祥路(含)—南金实验学校东巷(含)—瑞祥路(含)—合岳街(含)—五一路(含)—金港路合围区域。
振兴路—赫山西路—淮河西路—赤峰街(含)—哈尔滨路(含)—辽宁街(含)—辽河西路(含)—东北三街—团地一路—东北二街—政达路—东北三街—黄海西四路(含)—东北四街(含)—黄海西路(含)—东风街(含)—东民路(含)—金马路(含)—钢铁路(含)—鹏运街—振鹏南路(含)—滨海公路(含)—海滨旅游路(含)—滨海大道(含)合围区域。
龙山南街(含)—金石路(含)—中心大街(含)—海滨中路(含)合围区域。
永安大街(含)—夏金线—胜利路(原G202)—永吉路(含)合围区域。
特殊规定
●金马路黄海西路至振兴路路段、斯大林路的向应广场至五一路路段、振连路全线禁止货运车辆通行(不含皮卡车)。
●途经大连松木岛化工园区的中、重型货车,须由松海街及G228国道通行。
●大连松木岛化工园区,禁止运输危险品车辆由G228国道红松线路口进出园区。
有关说明
●因生产生活等情形,确需驶入金普新区“限行道路”“禁止通行道路”“禁止通行区域” 的限行车辆驾驶人,可以通过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取得“二维码”或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按批准方案行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现场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如现场设置的道路交通标识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通标识执行。
术语解释
●本《通告》中重型和中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行业标准分类。
●“专项作业车”是指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
●载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03、沈阳国Ⅲ重型柴油货车禁止在行政区域内行驶
为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限行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沈阳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和高速公路)行驶;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微型柴油货车在沈阳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和高速公路)行驶。
三、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沈阳三环路与四环路之间区域(不含四环路和高速公路)行驶。
四、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和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使用。
五、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结果依法予以处罚。在污染防治限行区内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和其他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本通告所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或《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军队、武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破冰除雪车、环卫车辆等特种作业车辆和油气煤电等城市运维保障运输车辆、邮政专用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九、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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