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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山西一危化品运输车跟车过近被处罚;福建查处一危货车违规运输普货;江苏查获一危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援器材
2026-04-29   【打印【关闭】
       01、山西一危化品运输车跟车过近被处罚
       4月22日上午9时10分许,高速二支队八大队民辅警在辖区路面执行日常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辆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的重型罐式货车与前车距离极近,巡逻民警目测判断跟车距离不足20米,情形极为危险。民警立即通过喊话器责令该车减速、拉开距离,随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该危险品运输车辆引导至最近的服务区接受检查。
       经民警现场询问与行车记录核实,该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因急于赶路,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民警当场对驾驶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危险品运输车辆由于载运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货物,车身重、制动距离长,一旦发生追尾碰撞极易引发泄漏、燃烧甚至爆炸等恶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民警依法对驾驶员“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高速交警提示:高速公路行驶必须保持安全车距,尤其是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是底线,更是生命线!一旦前车突发紧急情况,根本没有反应余地。请广大货运驾驶员特别是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摒弃侥幸心理,把“安全距离”刻进每一次出车习惯中。
       02、福建查处一危货车违规运输普货
       近日,上杭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路检巡查中,查获一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运输普通货物的案件,及时消除了潜在的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敲响警钟。
       2026年4月3日上午,执法人员在国道358线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执法检查时发现,闽FB****是一辆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罐体上清晰标注着“腐蚀”字样,但在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核对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时,该车驾驶员表示该车运载的是普通货物废水,并提供了货单。经现场核查,该车辆所属的物流公司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均取得相应资质,但运输的却是普通货物—废水,与车辆核定运输范围不符,属于典型的危货车运输普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确指出:罐式危货专用车辆严禁运输普通货物,此类行为极易造成残留危化品污染、腐蚀、泄漏等次生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该危货运输公司使用运输腐蚀性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规定。我局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货运经营者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以及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及驾驶员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执法人员现场督促车辆进行卸载转运,并对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03、江苏查获一危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援器材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4日,连云港赣榆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房某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与所载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调查与处理:赣榆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定程序立案。查明,涉案车辆当日装载33吨柴油从山东省东营市运往江苏省泰州市后返程。该车持有《道路运输证》,核准经营范围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三类)”,为专用车辆。该车辆未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鉴于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采取措施补齐防爆铲、洗眼液、堵漏器具、反光背心、护目镜等安全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赣榆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最终对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来源:山西高速交警二支队、上杭县交通运输局、赣榆发布,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