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景德镇一危化品运输车无运单被行政处罚
近日,江西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岚山路S507K4+500M路段开展路面执法巡查,查获一起未按规定制作、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违规行为,依法对涉事企业作出处理。
经查,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赣A8****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载2.5吨柴油,从某油库运往通站路附近,该车辆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涉事企业也未按规定制作本次运输的危险货物运单。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制作、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运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下一步,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严打危货运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
02、长沙一货车无证还混装危险货物罚款3万
4月20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望城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望城区064县道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附近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李某驾驶车辆(牌号:湘A****W,车型: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停靠路边准备卸货。
执法人员上前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实施调查。经调查,李某通过运满满司机平台接单,驾驶车辆(牌号:湘A****W,车型: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将硼砂(普通货物)和食品添加剂片状氢氧化钠(危险货物8类)共计4.8吨的货物从湖南某物流园的某某物流点运送至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拟收取运费340元。其中,硼砂总重1吨,食品添加剂片状氢氧化钠(危险货物8类)共152包,每包25kg,重3.8吨,存在普货与危险货物混装的情形。
固体的氢氧化钠联合国编号为UN1823,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JT/T 617.3-2018)第8.1.2项的规定,氢氧化钠(危险货物8类)每个外包装最大净重量不超过500g,有限数量为1KG,此次运输的货物氢氧化钠(每包25kg,共152包,总重3.8吨)属于危险货物8类,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豁免条件。
经执法人员调查,李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车辆也无《道路运输证》,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经营并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重庆2起货车无证承运危险货物受罚
近日,重庆江津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连续立案查处多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案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一: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辆渝AL牌轻型封闭式货车。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上载运有无机硅酸锌固化剂2桶、无机硅酸锌耐热底漆2桶及无机硅专用稀释剂1桶,上述货物包装上均张贴有易燃液体标识。此趟运输任务由某某科技公司安排员工驾驶车辆执行。车载货物属于编号UN1263的危险货物(易燃液体)。
案例二: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辆渝AN牌轻型封闭式货车。经查,此趟运输任务由某某化工公司安排驾驶员驾驶车辆执行。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上载运有防锈漆5桶,烤漆7桶,安全漆5大桶等货物,货物外包装上有易燃物品标识,依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据,其中5桶防锈漆、7桶烤漆属于危险货物。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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