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四川查处一男子私购油罐车非法经营柴油案
近日,四川宜宾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查处1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舆论监督作用,有力震慑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现对该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一、案情概况
2026年6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南溪公安移交线索,查实一起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违法案件,查处时林某非法经营的5吨柴油已售罄。经调查,该油罐车的车主为林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购一辆油罐车,挂靠在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南溪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非法经营活动。2026年4月30日至5月25日,林某依托本地货运微信群发布油价招揽客户,全部油款通过个人微信收取,累计违法所得38498元。
二、处罚理由及结果
林某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林某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8498元,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风险警示
一是群众法律认知存在误区,误认为油品来源正规即可私自售卖柴油,忽视危化品经营许可制度,无证经营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流动油罐车属于移动安全隐患,停车场人流车流密集,无防爆、防静电、消防设施,极易引发起火、爆炸事故。
四、法条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守法提示
任何单位、个人严禁改装油罐、设置流动加油点售卖柴油,经营成品油须依法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货车司机、物流企业应自觉抵制黑油罐车,群众发现无证售油线索应及时向应急、公安举报。
02、江苏查获一货车无证运输“化骨水”严惩不贷
近日,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澄东南执法片区查获一起普通货车非法运输氢氟酸的典型案件。涉事企业不仅无证运输,还使用无任何危险品标志、却印有“中和剂”字样的旧桶进行伪装灌装,企图“偷梁换柱”蒙混过关,情节极其恶劣。现予以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为全行业敲响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2026年6月1日20点07分,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澄东南执法片区根据举报线索,在华士镇澄鹿路查获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经查,该车为江阴市某公司所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朱某受公司指派,车内装载160桶氢氟酸(浓度30%,总重约4吨),桶身无任何危险品标志标识。
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这批氢氟酸由湖北某公司委托当事人公司代为采购,当事人公司向无锡某公司下单,历经多层转售,最终由常熟某公司完成灌装。
更令人震惊的是,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知氢氟酸属于第8类危险货物(UN编号1790,强腐蚀性),却故意安排使用标注“中和剂”的旧空桶进行伪装灌装,企图掩盖真实品名。此外,其他相关公司负责人曾明确提醒其应调用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但谢某某执意指派无资质普货车辆运输,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未产生运费收入,违法行为被当场坐实。
法律适用
本案中,涉事企业使用伪装包装、明知危险性质却依然委托无资质车辆运输,情节较重,该行为已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依据该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停止运输,委托有资质车辆转运。
03、云南查处无证危化运输烧碱被罚3万元
近日,云南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查处一起无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为广大货运从业者敲响警钟。
2026年5月18日,云县大队执法人员依托公安检查站移交线索,联合公安民警在云县工业园区开展执法检查,对一辆由云AR****牵引车牵引赣C.E***挂号的货运车辆进行现场核查。
经现场勘验核查,该车货厢内装载40袋、共计1000公斤片状氢氧化钠(烧碱)。货物外包装标识清晰,明确标注为8类腐蚀品、强腐蚀性、对环境有害,附带UN1823危化品专属编号,属于法定危险化学品,同时也是云南省列明的可制毒化学品,安全风险极高。经查实,当事人李某雇佣驾驶员从昆明装运该批货物,货主刻意在货单上将危化烧碱虚报为“净水剂”,刻意隐瞒货物真实属性。而涉案两车仅具备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资质,未取得任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属于典型的无证擅自运输危化品违法行为,本次运输运费仅660元。
执法人员全程规范取证,通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车辆资质查询记录、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公安移交线索材料等十余项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该案中,当事人李某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抗拒执法、隐瞒谎报行为,主动提交申辩材料、承诺杜绝同类违法行为,无从重处罚情节,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予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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