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深圳查获2起违规用车、运单不规范危化品运输车辆
案例一
近日,深圳执法支队港航大队通过筛查集装箱码头危货车辆进出场记录,发现一宗普货企业与危货企业接力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
4月30日,一辆粤S号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拉载2.1类UN1950危险货物(气雾剂)重柜,进入某集装箱码头还柜。执法人员调取该空柜的提柜记录,却发现提走该空柜的是由普货企业深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粤B号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该集装箱提空作业单明确备注“拉载2.1类UN1950危险货物”,但提柜、还重并非同一车辆。这一异常立即引起执法人员怀疑,通过比对两车行车轨迹和集装箱出入闸口记录,固定了相关证据链,分别对两家公司展开调查。
普运企业深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托人傅某承认,4月28日,其公司受危运企业东莞**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安排粤B普货车从码头提取空柜后,直接到广州**化工有限公司装载2.1类UN1950危险货物,后返回南山区中集B堆场卸下重柜。而深圳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涉案普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执法人员对危运企业东莞**运输有限公司受托人方某调查得知,该趟运输确实是由其公司委托普货公司进行运输,该司仅安排粤S危货车辆从中集B堆场提重柜进入码头还柜。方某称,因临近假期运力紧张、路程又近,公司便未按规定制作该趟次的危险货物运单。
两家公司的操作关系清晰浮现:危运企业为节省成本,将“提空柜-装货-堆场转运”的前端环节委托给了无资质的普货企业,在码头附近的堆场进行重柜交接。普货车在实际装载危险品后进行长途运输,构成非法运输;危货车进港还柜虽车辆本身合规,却因遗漏制作运单而同样违法。
处理结果1: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东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处理结果2: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深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
近日,深圳执法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在惠盐高速龙岗收费站入口开展定点检查。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对一辆粤A号牌重型罐式危化品运输货车开展核查。
经查,该车装载5吨柴油,往返惠州惠阳与深圳龙岗两地,驾驶人、押运人员持证上岗,车辆及所属公司均具备合法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但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发现,车辆随车携带的电子运单登记押运人员信息与现场实际押运员不一致。后续企业委托人员接受调查时表示,虽事发后及时更正并上传合规运单,但发车前未准确填制随车运单,存在管理疏漏。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车属公司涉嫌实施了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02、天津多名危运驾驶员被依法查处
天津交管部门强化路面管控,紧盯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集中的高速公路、国省道,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方位筑牢危化品运输安全防线。目前,多名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已被依法查处。
7月5日6时59分许,公安东丽分局交管支队张贵庄大队民警在津北公路沿线开展路面专项检查时,查处一辆违规闯禁行的危化品运输车;仅间隔9分钟,第二辆违反禁行规定上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再次被查。现场,执勤民警对两名驾驶人开展严肃警示教育,并依法对两名驾驶人予以处罚。
7月7日,河东交管支队中山门大队民警在电传所路、雪莲南路分别拦检两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民警在对驾驶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交管部门提示: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深化危化品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坚持“逢车必查、隐患必纠、违法必处”,全力守护道路平安畅通。
03、湖南查处一危运驾驶员累计8起违法运输罚款4万
近期,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查处一起多次违法的危货运输案件,坚持依法处罚与整改教育相结合,推动隐患整改清零。
经查,2026年4月,浏阳某危货运输企业驾驶员喻某某多次违规承运超出车辆运输资质范围的危险货物,且存在危险货物运单虚假填报、货物信息不实等违法行为,累计违法8起。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合并处罚款4万元。
普法小课堂:
红线一:不能超越许可资质运输危货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红线二:危险货物运单严禁弄虚作假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红线三:多次、重复违法属于法定从重裁量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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