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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押运员“跨界”驾驶危货车辆?青海一危货运输企业被罚8万元!
2026-09-18   【打印【关闭】
       为持续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保障行业健康稳定运行,现公布一起道路危货运输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例,旨在以法治刚性规范危货运输经营活动,倒逼市场主体严把人员资质关、守法经营,提醒从业人员知敬畏、存戒惧。
       案情回顾
       2026年4月23日,青海省交通执法总队收到省级道路运输非法违规联合治理工作专班移交线索——“海西州格尔木某某商贸公司所属危货车辆青H6XXXX驾驶员韩某某因准驾不符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总队依据该线索进一步深度调查,发现韩某某为该车辆押运员(仅持有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但在该车辆运输途中,原本应坐在副驾驶位的押运员韩某某,却多次存在驾驶该危货车辆的行为。随后,总队向海西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执法《事项转办单》和《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对该企业涉嫌安排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核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格尔木某某商贸公司押运员韩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危货车辆执行运输任务,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海西州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格尔木某某商贸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
       押运员能否临时“客串”驾驶危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属于高风险经营活动,国家对不同岗位实行分类准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押运员仅具备押运资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绝对不能驾驶危货车辆。哪怕只是临时替换、短距离驾驶,均属严重违法行为。企业不仅要审查人员资质,还要通过动态监控等手段确保人员按岗履职。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也严禁押运员与驾驶员违规“跨界”作业。
       案例评析
       (一)责任主体清晰,企业承担首要管理责任。本案明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从业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押运员韩某之所以能“跨界”驾驶危货车辆并被交警查处,根源在于企业未落实岗前核查、动态监控等制度。企业的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押运员驾驶车辆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处罚依法指向运输企业,而非仅处罚从业人员个人,充分体现了“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担责”的监管原则。
       (二)从业资格法定,无证上岗构成实质性违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岗位与押运岗位分属不同的从业类别,其考试内容、掌握的专业知识(如危险货物特性、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各不相同。本案中,韩某虽为公司押运员,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具备驾驶危货车辆的法定能力和资质。其“跨界”驾驶行为直接构成“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实质性违法,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三)处罚裁量合法,体现过罚相当与风险防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设定的处罚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执法部门结合青藏高原区域道路运输线路长、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无证驾驶极易引发泄漏、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道路通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同时综合考量存在多次违法情节、风险程度较高等因素,作出8万元罚款,既严守法律底线,又强化企业安全警示,实现处罚与教育、风险防范与行业规范的统一。
       法条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执法提示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危货运输押运员与驾驶员各司其职、缺一不可,绝不能因图省事、赶时间而“跨界”驾驶。广大道路运输企业务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与“在岗关”,强化动态监控,坚决杜绝无证上岗、人证不符、跨界作业等违法行为。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