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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石化产品反倾销措施年内到期
2015-01-23   【打印【关闭】

    商务部日前发布2015年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我国此前对进口苯酚、锦纶6切片、对苯二甲酸、乙醇胺、甲醇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在今年内到期。
  我国对自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对自美国、欧盟、俄罗斯、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将于4月21日到期;对自韩国、泰国进口的对苯二甲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8月11日到期;对自印度尼西亚、泰国进口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9月23日到期;对自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乙醇胺(单乙醇胺MEA、二乙醇胺DE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11月13日到期;对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沙特阿拉伯进口的甲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12月23日到期。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商务部提醒,在上述公告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再度发生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