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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原油加工企业提高商业库存
2015-01-29   【打印【关闭】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稳定供应,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积极支持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指导意见》提出,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指导意见》提出,商业原油库存实行月报告制度。中央和地方原油加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原油采购、加工情况以及月底实际库存量。
  商业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为满足连续生产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储存的原油,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以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原料短缺,减缓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供应的冲击。《指导意见》明确,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