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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炼企业进口原油有条件放开
2015-02-27   【打印【关闭】
    春节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统筹解决地方炼油企业(包括已被中央企业收购的炼厂)原油供应问题的方案,允许符合条件的炼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此举被业内视为国家为地方炼厂发出的新年“大红包”。
 
    近年来,一方面地炼企业频频呼吁放开原油进口,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炼厂,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规模偏小、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产能,难以适应炼油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需要,也严重影响了炼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统筹方案:将解决地方炼油企业的原油供应问题,与淘汰落后炼油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监管,以及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允许符合条件的炼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
 
    《通知》指出,新增用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拥有一套以上单系列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的常减压装置;淘汰本企业所有其他常减压装置;炼油综合单耗、能耗、损失率、水耗以及原油库容规模达到相应标准;成品油品质达标;拥有良好的HSE记录。企业还可通过投资建设天然气储气库方式,兑换相应的进口原油使用限额。新增用油企业用油数量依据淘汰自有或兼并重组的落后装置能力、建设储气设施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上限不超过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常减压装置设计加工能力总和。
 
    《通知》鼓励资源引进,对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在境外合法投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并取得实际产量的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鼓励原油深加工,装置配套完善且高附加值化工产品收率高的企业,可优先使用进口原油。鼓励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今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且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可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新增用油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从工艺水平、产品质量、税收缴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加以规范,并要求企业在国家认可的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如实记载其执行产业政策及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对国家有条件放开地炼企业原油进口,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地炼企业多年的呼吁终于得到了回应,但进口原油并非是企业盈利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多了一种自由应变市场的选择。目前,在炼油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地炼企业要好好审视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模式,平衡好炼油产能和进口原油的规模,要加快转型,但也不能为了盲目争取进口原油使用权而“一夜暴瘦”,付出过度的代价。
来源: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