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山东省安监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分别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4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的配套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细则多达64条。修改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作为全国的化工大省,这些监管新规会对山东化企带来哪些影响?相关企业对此又有何看法?
严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次修订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明确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委托。
山东省安监局危化品处处长张秀文介绍说:“此举将为新建项目带上‘紧箍’,有利于消除手续不全、资质不够等安全隐患。同时,将有利于消除地方政府对新建项目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的弊端,省级部门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增强。对事故风险高、安全隐患大、管理水平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省级部门将采取措施,除风险保安全。”
鲁西集团副总经理焦延滨表示,化工企业一定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严格把关,坚决不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符合生产条件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则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试生产环节加强安评
新修订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在试生产环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规定。
张秀文认为,从山东省历年发生的事故来看,试生产环节是安全事故的多发区。
据介绍,新细则对试生产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前,要聘请安全评价单位提前介入,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并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二是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条件进行签字确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要书面报告给当地安监部门;三是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并重新组织试生产。
“化工新产品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在现役生产装置上进行小试、中试,严禁将不成熟的实验室工艺直接投入生产环节。”焦延滨对此表示认同。
山东一家化工企业负责人也认为,作为企业,要严格确认化工装置试车前的安全条件。制定科学完善的试生产方案,完成准备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认真组织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全面掌握生产工艺流程、物料特性,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专门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安全验收评价机构作用,加强试生产过程管理;试生产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跟班、带班,随时注意并掌握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严禁强行开车。
打非治违将成新常态
面对严峻的安全形势,作为化工第一大省,山东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将建立“打非治违”工作和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新常态,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深入开展为期半年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治理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事故隐患。对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和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未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未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审核和培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不完善,以及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五个一律”的要求,依法对其实施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此外,山东省政府已督促各市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保险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挂钩,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并通过调整税收、保险费用、信用等级等经济措施,引导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