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危化品工厂等要与城镇人口密集区保持安全距离,已经建成的要逐步迁出或转产。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做出上述规定。
新建危化品仓库要与人口密集区保持安全距离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应当与城镇人口密集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已建成的项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事故造成死亡,要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几种情形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这些情形包括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等。
从业人员达一定人数,要设安全总监
根据征求意见稿,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