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明天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等信息。
企业须按要求注册登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传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和清单,开展岗前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