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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无需资质认定
2016-09-12   【打印【关闭】

    6月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新版《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取消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删除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和专家库管理规定,同时强化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新版《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版《规范》所称的化学品,是指工业用或民用的、合成或天然提取的化学物,包括化工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质和聚合物,及不同单质化学品经物理混匀获得的化学混合物及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因此,新版《规范》取消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后,如何加强化学品毒性鉴定质量控制,保证鉴定质量?新版《规范》规定,首先要完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职责及条件,把好入口关,如规定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等。其次,新版《规定》要求加强质量考核,明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化学品毒性鉴定质量考核及技术指导的职责,由其每两年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开展一次现场评估和盲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考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名单,保证化学品毒性鉴定质量。

  此外,新版《规定》还增加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条款,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