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在提升国民经济规模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人们在享用其带来的经济增长红利和诸多便利的同时,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也在遭受空前的压力和威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涉及安全、环保,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和任务。
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漏报漏检现象频发。一些企业在出口危险化学品时,认为其出口的商品不在法检目录内,不需要通关单,只需要按照出口危险货物的要求对其包装申报性能鉴定及使用鉴定就可以了,商品本身不需要申请检验,导致检验检疫部门最终只对包装实施了检验,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同时,一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名称进行申报,也是漏报漏检现象频发的原因之一。
“灰色地带”危险商品监管遇尴尬。通过之前对职责的分析,可以发现“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两者之间虽有交集,但并不完全等同,因此就导致了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商品位于“灰色地带”,比如一些既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又不在法检目录内的进口危险货物,按照职责并不需要对其实施检验,但不能忽视的是它确实具有较强的危险性,虽然可以通过目录外抽查的形式进行检验,但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检验形式、检验内容等都较难确定。
现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模式存隐患。由于出口商品采取属地检验原则,因此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也在产地完成。然而,大多数的危险化学品在产地检验完成后,并不会由产地所在的口岸出口,而是会转运至一些较大口岸进行出口。即使在产地检验时,其包装完全符合危险货物包装的出口要求,也很难保证其在国内运输途中不会出现因碰撞导致的包装变形、泄露等问题,也就可能导致其在到达口岸或离开口岸之后因包装出现问题而引发质量安全事故。
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能力不足。危险货物包装形式多样,目前检验检疫部门的实验室检测范围依然无法覆盖所有包装形式,比如无法检测气瓶、槽罐等包装,因此无法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在实际工作中,检验人员只能采用质监局、船级社等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替代,作为使用鉴定中的一个依据。然而,该类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毕竟与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并不能完全等同采用。
更好履行职责的建议
加强《危险化学品目录》品名和HS编码对应关系的研究。有必要组织了解商品的组分信息、熟悉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目录》品名与HS编码产品描述对应关系的研究,以便报检人员能通过HS编码就可以了解申报商品是否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进行检验监管,主动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也便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统一定义,完善检验监管范围。因“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在定义及分类上的不同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一直困扰着检验检疫人员。检验检疫部门应积极推动完善“危险货物”定义,进一步明确需实施检验的危险货物范围,令检验监管职责更为清晰。
试行启运地实施使用鉴定的监管模式。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高风险商品,因此需实施严密监管,逐批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使用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包装标记、包装形式、包装类别、包装外观、单件质量、盛装容积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完全可以在口岸现场实施检验,对口岸通关效率影响较小,却能更好地保证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质量安全,降低运输过程风险。
持续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检验检疫部门作为一个以技术为支撑的行政执法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是工作的根本。无论是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还是对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性能检验都是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化学品及其包装的多样性,给检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不断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是切实履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职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