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辖区内1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前均以书面形式报告停产原因、预计停产时间、停产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停产2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前15日上报复产报告。
二是加强企业停产期间安全管理。对上述1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两轮次执法检查,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20份,发现安全隐患11个,全部整改完毕;对1家永久性停产企业,督促指导其对库存危化品进行妥善处置,确保无残留。
三是规范安全许可管理,对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1家企业及2家转产、关停企业,及时注销安全许可证。